如何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
《民法典》第86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根據《仲裁與訴訟規(guī)則》第七條的規(guī)定,對因仲裁機構和當事人選定產生的糾紛,適用仲裁條款或者其他仲裁規(guī)則處理?!?
該條文首次提出將審判和仲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建立起獨立完整的訴訟體系中。但同時也要注意到,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兩種類型的訴訟——一審仲裁和二審審判仲裁的情形。一審仲裁法中存在著以判決為中心仲裁理念和以調解為中心調解理念以及上訴并存的訴訟模式。
二審仲裁中存在著以仲裁條款作為核心內容以及以調解為核心內容的訴訟模式;而一審、二審仲裁中存在著以上訴為核心理念以及以調解為核心內容等兩種類型。這些都是審判和仲裁相互融合產生案件處理模式并應用到審判流程各個環(huán)節(jié)所產生案件處理模式的差別化之處: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兩種類型訴訟方式相適應問題,因此應當采用兩種類型訴訟方式來處理案件。
在我國,民事訴訟的概念比較寬泛,但對訴訟的目的、管轄、訴辯雙方的權利義務、法院審理、裁判的結果等都有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在我國關于民事訴訟制度建設方面仍需要進一步探索。
雖然在《民法典》中并沒有對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做詳細的規(guī)定,但仍有許多方面值得我們思考與探討:
一、刑事訴訟中,法官和檢察人員是作為被起訴方與被告;
二、審判與仲裁具有一定區(qū)別;
三、審判在某些情況下具有獨立的地位;
四、民事訴訟制度中較為特殊且具有普遍性的制度體系;
五、民事訴訟具有與刑事訴訟等其他訴訟制度相互區(qū)別的特殊規(guī)定。從這幾個方面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有著自身明顯的特殊性與獨特性。那么對于民事訴訟這類特殊現象到底應該如何看待呢?
根據我國目前情況和《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可知:其一、我國民事訴訟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案件;其二、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其三、人民法院應當接受和審理公民認為應當由人民法院審理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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