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案
上海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以案說法,淺談離婚房產分割相關問題。
【案例分析】
王和黃于2013年相識,2014年開始合作,2015年后交了男朋友。王婚前貸款購買了家庭住房,王貸款每月還款1300元。根據黃的名片號借記卡賬戶的歷史清單和雙方的聲明,從12月30日,2014年11月30日,2017年,王和黃借記卡賬戶通過匯款多次償還貸款。王說,他們合伙時,借記卡賬戶就是它的收入,所以他用U盾轉賬;黃說借記卡賬戶包括營業(yè)收入和自己的錢。
根據王一審提交的現(xiàn)房買賣協(xié)議,2017年12月13日,他以132萬元的總價將一個家庭的房子賣給了一個局外人。2017年12月26日,王將部分55萬元的銷售額劃入黃借記卡賬戶。王首先說,黃堅持要賣掉家庭的房子。他告訴黃,房子的價格超過60萬元,12萬元用于還債,剩下的55萬元轉讓給黃。經過詢問,王說這55萬元是按照黃的要求在一個地方保存的。王把錢放在家庭和諧的第一位,黃認為錢是一樣的。
2017年7月21日,王和黃登記結婚,2018年7月11日在區(qū)民政局離婚。
2007年12月13日,王某主張購買X房(以下簡稱小康房),并于2017年12月13日賣給外人楚某。2017年12月26日,他將55萬元的部分購房款轉讓給黃某保管?;榍皞€人財產55萬元,黃某應退還。對此,王某提交了初步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存量房買賣協(xié)議和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黃不承認此前《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和《存量房買賣協(xié)議》的證明目的,主張家庭住房有黃色份額;承認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的真實性,但聲稱王轉賬55萬元不是為了保管,而是為了賠償。為此,黃提交了補充協(xié)議和借據確認。王承認補充協(xié)議和借據的真實性,但不承認證明的目的。
【法院判決】
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審法院不能支持王某要求黃某返還55萬元訴訟服務。判決:拒絕王的主張。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還應當證明當事人請求的事實或者駁斥對方請求的依據。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證明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應當認定事實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一方提供的事實證據,證明事實的真實性尚不清楚。法律對證明事實的證明標準有其他規(guī)定。王說:在這種情況下,王聲稱他在婚前將55萬元的個人財產轉讓給了黃在婚姻期間的監(jiān)護權。黃應該歸還,因為他在離婚時沒有處理過這筆錢。。黃說,他從2014年開始償還房子。這所房子是黃懷孕時賣的。黃是一位資深母親,所以王說他賣掉房子后會給他55萬元作為補償。
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保管是指保管人將存款人交付的保管物品返還給原所有人。在這種情況下,王以黃的名義將部分55萬元的價格轉入了借記卡賬戶。王聲稱這筆錢是黃臨時保管的,但他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此外,根據檔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王在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多次以黃的名義償還借記卡賬戶的貸款。當時他把55萬元轉到借記卡賬戶,并沒有向黃解釋這只是暫時的管理,但誰來放錢并不重要。因此,法院很難確定是否存在臨時保管金額。其次,如果這55萬元屬于王,應該由黃退還,那么王和黃知道這筆錢已經存在了,但是在2018年7月11日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和2018年7月23日簽訂的財產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提到。考慮到上述情況,王某要求退還55萬元,缺乏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如果你也遇到了相似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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