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問題怎么處理?廣州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上訴人王某、朱某就其他涉及企業(yè)的糾紛對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10年第274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案子已經結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查明,王原本是上海靜安區(qū)一家當?shù)仉s貨店的經營者。2004年9月20日,王某與朱某簽訂租賃合同。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甲方(王某)將提供上海富民路一條街道的前房,由乙方(朱某)租賃經營,租期從2004年9月24日起至前房拆除為止。
每月租金是4500元人民幣。每月租金限額為500元人民幣,即每月5000元人民幣,除非甲方將附近的住所改為前廳。同時,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法定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手續(xù),由于手續(xù)不完善造成甲方承擔損失。乙方應承擔電費、電費、電話費、稅費等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不正當經營的后果。之后,朱某根據(jù)合同經營上海民生雜貨店靜安區(qū)。
原審另查,上海市上海靜安區(qū)人民民生這個雜貨店于2010年6月11日被注銷。
原審重新調查后,本案的局外人是上海富民路的一批公屋租戶,是王氏姐夫。 2009年11月19日,張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搬出張某租用的上海富民路的一棟房子。 在庭審中,法院認為王某與朱某的關系不僅僅是房屋租賃的法律關系。
張某要求朱某搬出房屋糾紛,首先應解決合同糾紛,而合同管理合同不屬于所有權訴訟的范圍。 在王某與朱某之間的承包經營合同爭議解決前,張某不符合解除朱某的要求,判決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 張某要求朱某搬出上海富民路一所房子的請求將不予支持。 王某隨后向原審法院上訴,要求解除雙方的合同,朱某立即搬出合同現(xiàn)場。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某與朱某某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從其合同內容分析,其性質應為承包經營合同,本節(jié)事實并由相關生效判決予以認定。
現(xiàn)王某某要求解除雙方間承包關系,理由為朱某某存在未經許可販賣香煙等違法經營行為,違反國家法律及規(guī)定。而王某某對此未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尚無法認定朱某某確實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故王某某該解除承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然上海市靜安區(qū)民生雜貨店已于2010年6月11日被王某某注銷,朱某某承包經營的客體、對象已不存在,承包合同客觀上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故雙方間承包合同應予解除。但因王某某在承包期內單方注銷上海市靜安區(qū)民生雜貨店由此產生的朱某某相關損失,朱某某可依法向王某某予以主張。
現(xiàn)朱某某經釋明仍堅持主張繼續(xù)履行承包合同,故本案對此不予采納。關于王某某要求朱某某即刻搬離上海市富民路某號經營場所問題,因本案請求權基礎系承包合同關系,且相關生效判決認定案外人張某某系上海市富民路某號公房的承租人,張某某在另案主張要求朱某某搬離該房屋,應當以王某某、朱某某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解決作為成就條件,因此,本案王某某基于承包合同解除而徑直要求朱某某搬離該場所,對此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因此作出判決:王某與朱某于2004年9月20日簽訂的合同(租賃)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終止;王立軍要求朱軍立即搬出上海富民路的一處合同商業(yè)場所,這一要求不會得到支持。案件受理費為人民幣50元,由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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