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會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詳細講解
騙取出境證件罪,是指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jīng)貿(mào)往來或者其他名義,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區(qū)分企業(yè)騙取出境證件罪與組織學習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從法理上講,騙取出境證件罪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實質(zhì)上是組織管理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具有特殊教育情況,只是學生由于我們這種經(jīng)濟犯罪問題日益猖獗,法律才將它規(guī)定為一個獨立的犯罪。
所以,只要通過行為人可以實施了為組織以及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方式騙取出境證件罪。如果沒有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后,又采用信息騙取的出境證件相關組織發(fā)展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jù)自己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需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具體量刑時應從重。
犯騙取中國出境證件罪的,處三年進行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發(fā)展嚴重的,處三年通過以上就是十年達到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妨害國家(邊境)領土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為組織他人秘密越過國家(邊境)邊境,以欺騙手段取得五份以上出境證件,非法收取費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明知故犯,為國家規(guī)定不準出境的人以欺騙手段取得出境證件,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
單位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張某系持有他國居民身份的華人,并擔任我國國內(nèi)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然而,其華人與法人代表的身份卻為其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2014年底到2015年初間,張某先后在河北省、天津市等地,利用其了解申請他國簽證所需材料及面簽流程等優(yōu)勢,宣傳自己可為欲前往他國之中國公民辦理簽證。后張某成功招攬到了欲往他國非法打工的中國公民杜某等人。
為使得簽證得以順利辦理,張某為杜某等人制造了虛假身份,且為使這一身份更具有可靠性,張某又偽造了杜某等人的個人簡歷、在職證明等簽證申請材料。在所需虛假材料均已齊全后,張某召集杜某等人開始了強化班式的培訓,不僅讓杜某等人不斷熟悉自己的“新”身份,更言傳身教,告知并訓練杜某等人的面簽技巧。
后張某帶領著經(jīng)過全方面培訓的杜某等人前往他國大使館,進行該國簽證的一般面簽流程,然而,面簽過程中,杜某等人虛假的申請材料被使館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杜某等人隨即被當場扣押,而作為同一根繩上螞蚱的被告人張某也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協(xié)助他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未遂),遂維持一審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附加驅(qū)逐出境的判決結果。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為國家規(guī)定不準出境的人以欺騙手段取得出境證件,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zhí)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zhí)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zhí)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zhí)行完畢。當天下午,執(zhí)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zhí)行人宋某與被執(zhí)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fā)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jīng)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上海房屋產(chǎn)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chǎn)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jù)。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jīng)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guī)兔Φ挠H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shù)亓曀邹k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nóng)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chǎn)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xié)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