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產(chǎn)繼承律師來了!遺產(chǎn)繼承問題該如何處理
被告陶某、鮑某乙、鮑某丙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遺產(chǎn)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第三人鮑慕丁、鮑慕丁、朱慕達、朱慕德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中,對證據(jù)1,系本院的生效判決,予以采信;對證據(jù)2,對其中的公證書,因吳某丙已死亡,本案系其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其生前的委托手續(x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對授權委托書,系本案原告的委托手續(xù),予以采信。
對證據(jù)3,錄音時只有夏曉育、鮑某丁及鮑厚倉在場,但鮑某丁是吳某丙的遺產(chǎn)繼承人之一,夏曉育是鮑某丁的兒子,鮑厚倉是鮑某戊的繼父,三人均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因此不能作為錄音遺囑的見證人,故該錄音遺囑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本院不予采信。綜上,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鮑某甲、鮑X琴、鮑X旺、鮑某丁、鮑X月系兄弟之間姐妹數(shù)量關系,均為吳某丙的子女。其中鮑X旺于1997年死亡,被告鮑某戊系其女兒;鮑X琴于2014年2月死亡,被告陶某系其妻子,被告鮑某乙、鮑某丙系其女兒;鮑X月于2015年3月死亡,朱某甲系其丈夫,朱某乙系其兒子,朱某乙患有一種精神心理疾病。
鮑某甲發(fā)現(xiàn)患有這種精神人格分裂癥,平時我們跟隨其母親吳某丙共同學習生活,2013年初中國開始,因吳某丙生病,鮑X琴負責自己照顧他們兩人,直至鮑X琴死亡,2014年4月吳某丙死亡。
鮑X琴生前于2014年1月21日取走自己屬于吳某丙所有的款項181095元,后于第一次月進行死亡。2014年3月14日,吳某丙起訴鮑X琴的妻子陶某返還該筆款項。
訴訟發(fā)展過程中,吳某丙死亡,由其繼承人鮑某甲、鮑X月、鮑某丁、鮑某戊作為一個原告可以繼續(xù)通過參加社會訴訟,并經(jīng)鮑某甲使用申請企業(yè)追加鮑X琴之女鮑某乙及鮑某丙作為影響被告沒有參加公司訴訟。
2014年10月21日,本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鮑X琴雖為吳某丙的兒子,但未經(jīng)吳某丙同意的情況下,領取方式屬于吳某丙所有的款項181095元,應當及時予以明確返還。
但考慮吳某丙自2013年初中國開始與鮑X琴共同學習生活,并一直長期臥病在床的事實,結合目前泰順的生活質量水平,酌情分析確定15000元用于其與鮑X琴共同提高生活活動期間的生活及醫(yī)療費用開支,故應當要求返還吳某丙166095元。
但是,吳某丙在訴訟工作過程中亦已死亡,故該筆款項管理應當積極作為文化遺產(chǎn)由其繼承人我們繼承。鮑某乙及鮑某丙也是吳某丙的繼承人,應妥善安全保管該筆款項,鮑某甲等人可與鮑某乙及鮑某丙就該筆款項的繼承相關事宜或者另行組織協(xié)商解決處理。從而直接駁回鮑某甲等人的訴訟服務請求。
以上就是廣州遺產(chǎn)繼承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產(chǎn)問題是我們每個人都很可能會遇到的,妥善的解決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涉及人數(shù)多的情況下,遺產(chǎn)問題將會更加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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