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廣州刑事犯罪律師為您介紹
盜竊、搶奪、毀滅一個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毀滅我們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由來
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起源于1979年刑法第167條的規(guī)定。1979年《刑法》第167條規(guī)定了盜竊、搶劫、毀壞公文、證件、印章罪,其犯罪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和印章。1997年《刑法》對其進行了適當修改,劃分了不同的犯罪對象,形成了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1997年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作了規(guī)定。
二、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構成要件。
(一)盜竊、搶奪、毀滅一個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
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聲譽。 在現(xiàn)代社會,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國家機關使用的證件、印章是對社會進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 盜竊、搶劫、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詳見第四章)。盜竊、搶劫、毀壞不屬于國家機關的正式文件、證件、印章或者正式文件、證件、印章的,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其他有關犯罪的處罰。
?。ǘ┍I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客觀方面。
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盜竊,即秘密信息竊取我們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公文、證件、印章,具體是指行為人可以采取一些自認為不被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發(fā)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
所謂扣押,就是公然扣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書和印章,是指在國家機關公文、證書和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和所有人在場的情況下,突然扣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書和印章的行為。一般公開扣押的表現(xiàn)是利用人們沒有準備的情況進行扣押,但即使是在他人準備扣押的情況下,仍然是公開扣押。例如,扣押由于疾病、醉酒或其他原因而削弱其保護能力但仍然清醒的管理人仍構成扣押行為。
所謂毀滅,是指以燒毀、撕爛、砸碎、涂污或者通過其他研究方法,故意損毀中國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毀滅我們一般表現(xiàn)為企業(yè)作為,但也因此可以表現(xiàn)為不作為。例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不立即開始采取有效措施而讓其浸濕或燒掉,即可構成一個毀滅。
?。ㄈ┍I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
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犯罪。
?。ㄋ模┍I竊、搶奪、毀滅一個國家政府機關進行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盜竊、扣押、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故意犯罪是行為人決定盜竊、扣押、銷毀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心理態(tài)度。 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要么是為了欺騙,要么是為了牟利,要么是為了自用,等等。 動機不影響本罪的定罪。 行為人不知道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盜竊、搶劫或者銷毀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相關罪,如盜竊罪、搶劫罪等。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盜竊、搶奪、毀壞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犯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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