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經濟犯罪律師:破壞生產經營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那么它的規(guī)定具體是怎樣的呢?廣州經濟犯罪律師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
一、毀壞出產經營罪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界限
上述要領也大概被用來毀壞出產經營,這時候,行為不但觸犯了毀壞出產經營罪,同寸也觸犯了上述傷害大眾平安罪,對這類同時觸犯兩種罪名的行為。
一般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因為這種行為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但是,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危害的主要是生產經營,而不是公共安全時,則按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二、毀壞出產經營罪與毀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備、破壞電力設備及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毀壞上述特定工具,往往會間接或許間接地使出產經營受到毀壞,對這類毀壞行為三性,首要從犯法工具和客體上闡發(fā),凡毀壞生產過程中的上述工具、設備,危害的主}是生產經營的,定破壞生產經營罪;凡破壞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設備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別按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電力設備罪和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性。
三、毀壞出產經營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差別這兩種罪,關鍵要查明行為人客觀罪行的內容,起首查明毀壞行為是有意實施的,仍是差錯實行的,其次查明行為人有沒有泄憤報仇等個人目的。
過失實施破壞行為,給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憤報復等個人目的故意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為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四、毀壞出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二者在行為上有類似的地方,由于行為人經由過程破壞機械設置裝備擺設、踐踏糟蹋耕畜毀壞出產經營的同時,幸免破壞公私財物,雖然云云,二者仍有本色差別,應該注重區(qū)別:
?。?)客觀的目標分歧。毀壞出產經營罪接納破壞機械設置裝備擺設、踐踏糟蹋耕畜等手法,雖然會造成財物的破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標,行為人的目標是經由過程上述手段來破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
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的目的的手段;而后罪的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所侵害的對象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入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
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閑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破壞生產經營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對象。后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直接客體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正?;顒?;而后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由于行為人經由過程破壞機械設置裝備擺設、踐踏糟蹋耕畜毀壞出產經營的同時,幸免破壞公私財物,雖然云云,二者仍有本色差別。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xié)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yǎng)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tǒng)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