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變相轉讓。在此情況下,村民未經集體組織批準不得擅自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更不得違背國家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是宅基地使用權實行無償取得和有償使用原則。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于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夠為您帶來幫助。
農村村民轉讓房屋,應當依法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村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物質保障手段,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財產權利,具有不可轉讓性。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產生的相關權益應得到充分保護。
本案中,雙方所簽訂合同系以轉讓形式進行簽訂而非合法有效形式,應視為無效,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發(fā)生爭議,不能形成新的事實依據。
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某針對該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上訴提出: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被告與王某國系夫妻關系,雙方有合法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求;
(2)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
(3)原告與案外人林瑞東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有相互提供住房,現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取得房產證等事宜;
(4)原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等事實。
被告未經集體組織同意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王某系其個人行為,因此不存在違反法律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私自對外轉讓宅基地使用權;該房屋存在嚴重超過批準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等問題。故不能認定雙方簽訂具有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為。被告與上訴人王某國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及合法有效證件而生效,該合同經登記確認為有效合同。
宅基地使用權僅屬于農村村民集體所有,在中國是一個特別權利主體,有使用和處分權利能力人。被告辯稱其與王某簽訂買賣房屋合同并不是購買宅基地使用權所對應民事法律關系轉移給王某國而產生權利轉移憑證為由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我們?yōu)榇蠹規(guī)淼奈覈F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宅基地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涉及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