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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產競買人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產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
1、未經配偶同意處分夫妻共有房屋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某某訴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要旨: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一方以自己名義與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房人支付定金后,賣房人主張未經配偶同意,要求解除合同的,買房人應對賣方配偶知道且同意房
一、買房能要回定金的幾種情形? 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很顯然,能否要回定金,關鍵在于對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的理解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能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 如果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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