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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川交工貿公司、川交機器公司、瑞路公司辯稱:三個公司雖有聯(lián)系關系,但其實不混雜,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不應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王永禮等人辯稱:王永禮等人的小我私家財富與川交工貿公司的財富其實不混同,不應為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深圳債務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被告徐工集團工程機器股份無限公司(如下簡稱徐工機器公司)訴稱:成都川交工貿無限義務公司(如下簡稱川交
公司設立后,以貨幣方式和非貨幣形式設立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將不能實現(xiàn)的債權視為不能消滅;二是對公司負有責任并享有相應的股權。對于該條款,首先應注意不能因設立后產生債權而排除善意第三人對該筆債務的擔保責任。公司設立后產生的債權,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債務人不必須以清償債權人方式清償債務或者以轉移財產方法抽逃資金,可以請求債務人向公司支付從認繳資金中優(yōu)先受償;因此債權人享有要求債務人全部履行債務而不受到限制。
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公司不得從事經(jīng)營活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guī)定“公司設立后因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絕大部分出資額,致使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向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針對普通債權人所適用的法律關系,而公司法沒有作出特別規(guī)定,因此作為原告的債權人可以不受該規(guī)定約束。另外筆者認為該條款也存在一定瑕疵。
由于設立后一般要到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此如果未經(jīng)登記即惡意對設立財產實際支配人進行處分將會損害其合法權益并面臨賠償法律責任;同時也存在因未經(jīng)公司登記而無效的風險。因此債權人在債權糾紛中并不一定會主張公司股東對所有債務承擔責任。
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此就會出現(xiàn)不同聲音。例如將合同作為確認債權的擔保是基于其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而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公司設立后即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產生債權要求債權人清償屬于法律強制規(guī)定情形等。因此債權人可以請求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不履行債務時承擔債務清償義務之民事責任并享有相應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yōu)槟v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專業(yè)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經(jīng)濟組織形式,在市場經(jīng)濟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市場交易中,公司作為交易的一方與買賣合同、債務合同均屬于對交易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民事行為。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于公司債務糾紛案件,法院一般會根據(jù)《公司法》對債務主體的定義、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等方面進行綜合判定,并作出判決。關于債務糾紛案件中的責任承擔問題,《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主要負責人應負的清償責任。
根據(jù)《公司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公司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在會刊上向股東以外的人員公布有關財務狀況;股東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苯Y合司法實踐,可以認為是一般企業(yè)對自己財產管理不善導致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由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制度。因此我們在研究此問題時不能僅僅局限于“債權”概念來考慮其是否符合債權人的利益,而是要站在維護債權人利益角度來思考問題。
若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原因是由于公司經(jīng)營或管理的需要而未在約定期限內繳足認繳出資的,公司對股東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案件中,因法院認定公司對債務沒有管理不善而不需要對股東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情況也存在。在審判實踐中有這樣的一個問題。根據(jù)《公司法》的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抽逃全部資金;但是,董事會可以決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將該部分資金用于補充公司燃眉之急。
但是,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因為如果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義務的情況,那么就會使公司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股東權利受到損害;此外,如果公司還存在出資未及時履行或者沒全面履行的情形,那么很有可能使自己公司的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公司債務難以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決公司對股東等相關人員免責的前提下也會相應判決該股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措施包括對被保全財產的所有權人和實際控制人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變賣、損毀、毀損或揮霍財產等措施。通過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使債務人及時了解、掌握其資產狀況,避免財產受損。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可以將銀行存款設定為財產保全手段來限制公司的使用資金來源;可以根據(jù)公司的資產狀況等選擇通過其他形式限制公司使用資金等。通過財產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變賣、毀損或者揮霍公司財產引起債務糾紛等。第二,基于對破產制度的熟悉,可以適當簡化財產保全程序和保全范圍。
實踐中很多法院將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擴大到公司被破產清算后的相關財產,但這種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由破產管理人采取。一方面可以避免由債權人主張企業(yè)破產給其造成負擔,另一方面也能保護企業(yè)與債權人雙方權益。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我國對破產申請條件和程序規(guī)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因而許多法院都采取了默認程序,即由債務人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后法院才予以受理。
我國目前還沒有具體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定股東應向公司賠償?shù)姆秶c標準,但在法律規(guī)范沒有具體規(guī)定時,我們應當遵循以法為據(jù)的原則進行救濟。
例如《公司法》第146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意思是當公司與股東因公司自身方面的過錯而承擔責任時,其責任形式、承擔標準均由法律作出一定調整。
從理論上講,我國現(xiàn)行法律制度并不存在股東因公司內部管理不善而遭受侵權責任請求權基礎之說。首先從法律規(guī)定上來講法律沒有對公司內部發(fā)生財務損失之后進行責任承擔有明確的規(guī)則及原則。其次從責任承擔主體上來講只有當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時才有責任的形成和承擔的可能。
再次是我國現(xiàn)行法律只規(guī)定了由公司內部或股東會負責賠償?shù)那樾?。最后是要避免濫用該制度導致公司內部債務產生時不能按照一般情形由個人負責進行賠償?shù)木置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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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和水平?!碑斒氯丝梢栽谌嗣穹ㄔ夯蛘咧俨脵C構指定自己的案件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追償。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在我國傳統(tǒng)觀念中財務管理不善與公司經(jīng)營行為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公司欠費時應由公司承擔多少債務責任,因此企業(yè)內部的財務管理不善更多地屬于董事會的責任,這主要表現(xiàn)為:
(1)公司會計核算混亂;
(2)資產管理不善;
(3)經(jīng)營活動管理不善。
對于以上因素,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都持否定態(tài)度,認為不能簡單地將其歸為企業(yè)內部的個人行為或管理問題。從訴訟角度看問題解決方式是對法律原則進行細化和明確之舉。然而,對于責任承擔制度是否可以適用于公司經(jīng)營活動與財務管理之中呢?應當肯定其可行性與必要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們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考慮:一方面是從實際出發(fā),要避免濫用該制度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shù)狡趥鶆諘r,債權人一般情況下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破產或者轉移財產還款義務或抽逃出資等民事賠償責任等等。
通知債務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合同解除前,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就已經(jīng)生效可是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債務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是一種可撤銷的合同,是相對于一方違約行為而產生的一種法律后果,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以及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當然協(xié)商也可以。
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向董事會報告該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財產、債務及有關情況,并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中聲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立即糾正公司登記,并且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可見,該規(guī)定表明了“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股東自身應當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例如:首先是該規(guī)定過于原則模糊,具體分析,難以確定是否正確、合法。其次是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
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董事的法人代表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從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來看,股東作為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僅是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維護其法人財產權的重要手段,其法人代表或者實際控制人具有過錯時,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方面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造成損害時如何應對?例如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時因股東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相應的資金證明文件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清償債務時如何應對?例如《公司法》中規(guī)定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股東不履行法定義務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申請對執(zhí)行法院的財產進行保全措施。
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在債權人要對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時首先要向債務人發(fā)出通知書要求其履行義務。如果是為了及時清償債務采取這種保全措施后又不能及時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話,那么股東也就不能繼續(xù)履行出資義務了。
另一方面是對于公司在外部融資行為中應當負有什么責任?例如:為了籌集資金完成公司經(jīng)營指標或者實現(xiàn)企業(yè)價值從而獲得公司股權和利潤而對外舉債時由于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按出資規(guī)則及時足額繳納義務而產生了糾紛該如何處理?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面臨諸多挑戰(zhàn),因此債權人之間的集體行動機制顯得尤為重要。作為深圳債務律師,我將從法律的角度出發(fā),深入探討這一問題,并結合實際案例為讀者提供詳細解析,幫助讀者更加順暢地理解債權人集體行動的意義與方法。 債權人集體行動的意義 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和風險,債權人之間的集體行動可以提高他們的議價能力和維權效果,有利于共同維護自身利益。債權人集體行動主要體現(xiàn)在
作為一名深圳債務律師,我長期致力于處理破產案件,了解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所面臨的困境和需要。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從律師的角度出發(fā),深入探討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救濟措施,并結合實際案例,為讀者詳細介紹。 了解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處境 破產程序對于債權人來說,往往意味著債務無法全部清償,可能面臨著重大的經(jīng)濟損失。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需要尋求適當?shù)木葷胧?,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債權人的救濟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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