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條件是涉外仲裁活動依法應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則,主要包括:具有管轄權: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上的當事人,在國內沒有訴訟管轄地,或者不能獨立地行使訴訟管轄權。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上的訴訟效力是最高的。
當事人就同一事項可以在不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提起訴訟。適用我國仲裁法,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最適于中國人民法院管轄的前提條件是:我國與有關國家有外交關系,與我國建交或者具有外交關系。
1、仲裁機構必須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設立。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機構是指中國的人民國際仲裁院。人民國際仲裁院可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和條件,不經國務院批準,向具有國際影響的主要國家申請設立或合并舉辦其仲裁機構。
人民國際仲裁院于2005年11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經國務院批準的我國唯一具有國際上影響的國際仲裁院,可以獨立地處理發(fā)生于中國的法律關系,具有獨立的仲裁權和最終裁決書及其他法律文書的簽署及送達權。
人民國際仲裁院于2012年4月15日起開始接收原告就其與被告之間的國際商事糾紛提起的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guī)定);2020年7月11日起正式接收原告就其與被告之間的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guī)定)。
人民國際仲裁院接收中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國際商事法庭受理案件(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guī)定)和接收外國當事人對我國仲裁程序中所提出的異議申請及審查結果后移交中方法庭審理案件(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1款)。
2、必須在中國境內向當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
我國《仲裁法》第3條規(guī)定了仲裁的提起和管轄原則。該原則所指的“管轄權”即指在中國境內提出仲裁,就是當事人基于締結的國際商事合同、國際船舶和航空器買賣、國際運輸保險業(yè)務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無論當事人是否在國內均由仲裁委員會管轄。
涉外案件管轄權問題是一個長期存在的法律問題,目前已有大量法院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關于“國際商事爭議”的規(guī)定,認可了有關法院在涉外案件管轄中所持的立場:國際商事爭議應當由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統(tǒng)一管轄。
對“國內管轄”的例外情況應當予以規(guī)定:一是國際商事爭議不適用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所持立場;二是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所持立場與國內法院一致;三是國際商事仲裁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可以為國際商事糾紛的申請人指定有管轄權地區(qū)的法院管轄;四是外國仲裁機構或外國代表機構可以為本國公民或外國法人指定有管轄權地區(qū)的法院審理國際商事爭議。國際商事訴訟可以向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國外法院管轄都沒有問題。
3、必須有固定的受理地或管轄權。
涉外仲裁案件的受理地是指,仲裁地必須是當事人辦理仲裁手續(xù)時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等其他法定條件以外的地點。同時,對那些不符合受理地或者管轄地條件的涉外案件,當事人不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對其管轄權進行審查。
我國仲裁法第十條規(guī)定:“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前,應當由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有關部門向不同一國駐我國使領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協(xié)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協(xié)助期限為三年。”這是對國際商事糾紛處理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