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征收造成損失,可要求獲得相應補償金額。所以,即使被征收房屋的凈安置面積未達到拆遷人要求凈安置面積的要求,但由于征收行為所導致的相關損失卻是可以從安置補助費中進行補償?shù)?。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若安置補助費與房屋凈安置面積相乘所得補償款就屬于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損失金額;若在被征收房屋損失金額中增加了一定的拆遷獎勵款,則對于這部分補償款能否獲得支持就存在一定的爭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實際損失金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或者雖未取得相應權利但房屋價值明顯高于被征收房屋本身價值的部分補償款為限。”
因此對于這部分補償款應當予以支持。如果征收行為造成了一定損失且其可補償部分數(shù)額低于因補償導致的實際損失金額時應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中一般都會有關于安置補助費以及貨幣補償款的約定。但是因約定不明導致當事人產生糾紛時往往會以不確定條款而導致訴訟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因此,被征收房屋本身已造成一定損失以及對于其可補償部分數(shù)額無法確定時應從補償協(xié)議中取得相關補償款進行賠償。
對于安置補助費一般應當在動遷協(xié)議中明確。由于安置補助費一般要按月發(fā)放,因此必須在動遷協(xié)議中明確。而且在實踐中存在多個被拆遷人共同給付安置補助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對于補償安置費用應如何分配會產生很大爭議。
按照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但是由于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原因導致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無法形成。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由于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之間就補償安置協(xié)議進行了明確約定,拆遷補償款一般由征收部門支付而非被拆遷人享有;即使是被拆遷人享有征收補償款獎勵款也不應分配給拆遷補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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