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可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是對糾紛發(fā)生具有實際影響區(qū)域;在爭議解決前如果該糾紛發(fā)生于其他法院而尚未解決時為適用法院;在實際處理中尚未解決時為適用地區(qū);在仲裁或者訴訟中適用;其他管轄方法不具有適用率和其他不予準許決定情形等等,原則上均應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約定。接下來我們?yōu)槟v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1、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簽訂地都可以作為本案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不一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的履行地點,包括合同履行地、合同生效地、履行完畢地、保全地和費用支出地等。
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合法有效履行地,包括合同簽訂地與合同履行地、履行完畢地等三類合同履行場所,即合同簽約生效地、合同履行地、協(xié)議履行地和其他與合同有關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簽訂之前作為合同履行場所而存在的該地區(qū)。
2、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guī)定,被告住所應當以其經常居住地為準。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但被告經常居住地為可供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的除外。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借款人不能按被告經常居住地主張權利,只能按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借款人不能根據(jù)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必須到實際生活所在地才能主張權利。否則,即使官司打贏了,但借款人仍要為自己曾經居住過的地址進行舉證。
3、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規(guī)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合同履行地作為雙方住所;
不同意將合同履行地作為住所的,可以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沒有約定不明確,適用本法有關規(guī)定仍然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約定買賣合同履行地是房屋所在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通過協(xié)商一致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
該合同履行地在房屋所在地的,該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權應當受當?shù)胤商貏e規(guī)定限制,但當事人約定交付房子時間滿一年以上,且交付后經多次要求返還房屋且未被接收時為住所一方履行合同時住所地在合同簽訂地、房屋所在地在房屋交付后一年以上,可視為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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