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款。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于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夠為您帶來幫助。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探親假工資報酬、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工資報酬、法定婚假工資報酬的期間工資報酬,以及因停工停產、經濟形勢變化等原因導致工資薪酬水平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未薪期間勞動報酬。對于逾期未發(fā)放工資款是否屬于工資違法行為,實踐中各地有不同看法。
有的地方法院認為勞動者拖欠工資屬于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拖欠工資而產生的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有的地方法院認為因工作原因拖欠工資是因為由于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導致拖欠勞動報酬行為而產生的責任,不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故意拖延正常工作時間所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此必須指出:拖欠勞動者工資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業(yè)促進法》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進行了規(guī)定及相應的操作方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因拖欠勞動報酬致使解除勞動關系;
(二)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ㄈ﹪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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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辭職、被依法追究或撤銷行政責任的;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擅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ㄆ撸┓?、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且無職業(yè)病隱患的;
(八)其他不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
在我國,對工傷和非因工致殘進行傷殘鑒定以及勞動者提出理賠申請的時間有嚴格限制。
以上就是我們?yōu)榇蠹規(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偟膩碚f,宅基地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涉及人數(shù)增多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