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來看,各種不同的侵權責任形式或侵權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是不同的。如果就侵權責任的共同構(gòu)成要件上看,只有權益受侵害和行為的不法性及二者間的因果關系三要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的專業(yè)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侵權行為的定義應該是: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合同以外的侵害他人權利或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有學者認為,對方停止侵權、排除阻礙、返還原客體等,其履行仍然是原義務,不增加額外負擔,因此不屬于責任范疇。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盡管基于物權的對世性,相對人本來就負有不得侵害或妨害的義務,其在應物權人的請求履行停止侵害等義務時,其所負擔的義務的內(nèi)容沒有增加,但其性質(zhì)已經(jīng)改變,該義務已經(jīng)屬于“第二性的義務”,是與救濟權相對應的而不是與原權相對應的義務。這類似于債務人違約時的“持續(xù)履行”責任。因此,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時,相對人的義務是侵權責任,不同于非特定債務人的原始義務。
雖然也是如此,但筆者研究認為,物權法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物權請求權,就如同我國合同法中應規(guī)定進行債權請求權一樣。因為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責任是從兩個方面不同的角度進行處理同一社會關系的。從物權人方面看,其所不能享有的為物權請求權。
從相對人利益方面看,其所需要承擔的是侵權行為責任。請求權是物權的自然效力,應在物權法中予以規(guī)定。但是,侵害物權的義務人消除妨害的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法》中不容忽視。
筆者主張,在物權法上規(guī)定物權請求權的前提下,在侵權法中應在兩方面做出呼應:第一,侵權行為或侵權責任的定義不以過錯為其構(gòu)成要件;第二,在侵權責任形式上仍采《民法通則》的作法,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chǎn)等規(guī)定為侵權責任形式,而不能僅規(guī)定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處理所引起的問題是,在 REM 中主張權利的人是基于 REM 中的主張權還是基于侵權主張權?筆者認為,這個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選擇。
以上我們?yōu)槟v解的上述內(nèi)容較為細致,侵權行為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 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權利造成損害的,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