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國家賠償中應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 一直存在爭議。歸納總結起來, 認為我們國家經濟賠償不宜包含中國精神環(huán)境損害賠償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幾點。接下來我們專業(yè)的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神損害企業(yè)無法用金錢加以衡量。精神損害是無形的,其程度很難確定,不能用金錢來計算,因此可以通過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道歉等非財產救濟措施給予救濟。如果用金錢作為衡量, 就等于把人與商品進行等同使用起來,對人的尊嚴是一種方式侮辱。
?。?)我國財政狀況不允許。我國企業(yè)還是社會發(fā)展中我們國家, 如對國家侵權實行精神損害賠償, 將會令國家政府財政承受不起。
?。?)我國剛剛建立國家賠償制度, 沒有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對于企業(yè)可能導致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學生難以進行全面、準確地預測, 在賠償責任范圍和賠償工作方式上不宜過寬和采用過多的賠償種類。
然而,大量的活生生的例子表明,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害, 尤其是精神上的損害, 是“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難以彌補的, 精神損害賠償寫入《國家賠償法》,時機已經成熟。
在《國家賠償法》中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國家侵權造成公民精神損害的賠償,但精神損害是國家侵權造成的后果中最嚴重的一種。此外,我國也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為大多數人民服務的。
如果其行為侵犯了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主義國家不承認任何特權的存在,“國家不負責任”的理論與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是不相適應的。同時,建立國家賠償制度也是我國民事賠償制度建設的必然要求。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歡迎您講我們的文章與需要的人分享!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