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都是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但兩者又有著明顯的區(qū)別。民事糾紛在本質上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延伸。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并不必然導致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而民事糾紛往往涉及到許多法律關系,涉及到多種法律關系,具有很強的社會性。
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或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涉及到與該行政行為有關的各種民事活動,因不服該行政行為而發(fā)生糾紛時,如果其目的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則稱行政糾紛為民事糾紛。而關于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下則不納入行政糾紛范疇。
1、主體不同
行政糾紛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程序中產(chǎn)生的民事糾紛,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由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按照規(guī)定受理公民提出的申訴、控告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權運行以及與行政權有關的民事法律事務。
在民事糾紛中也可以由公民提出申訴、控告或者其他有關民事法律事務。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主體往往會對行政行為不服。但是,如果行政訴訟中由當事人提出申辯、訴求,行政訴訟已經(jīng)被法院受理,當事人仍然有權提出行政訴訟。
對于民事糾紛,如果當事人要求被告履行義務,則原告應當根據(jù)民事法律法規(guī)授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原告不愿起訴,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主張自己權利時應該在自己享有權利或者主張不享有權利時申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相應的民事糾紛或者民事訴訟請求和內容時提出請求和理由。
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為了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協(xié)商解決爭議時申請法院撤銷、變更或解除相應民事關系時提出請求和理由時提出該請求和理由,則無須提出仲裁申請和審理,只要申請法院撤銷、變更或者解除相應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即可,不需要當事人提出相關申請、理由或舉證要求;沒有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和理由的話,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提起訴訟要求和請求,同時,需要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或者證明自己不存在責任義務。
2、行為方式不同
在行政關系的產(chǎn)生過程中,一般是由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沖突,產(chǎn)生糾紛,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如果行政訴訟被駁回,當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這種方式一般只能對民事主體(即自然人)進行救濟,但這種救濟有一定弊端,有時會適得其反,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法治精神的樹立。行政訴訟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雙方當事人在起訴之前有充分的準備,如果準備充分,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就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間比較重要也很有意義之所在。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有人提出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或者需要補充證據(jù),法院就會進行審理、判決,如果被告方?jīng)]有上訴權利被駁回,法院就會進行宣判結果是否公平公正等審查活動。如果最終法院仍然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則判決結果將由被告方承擔敗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