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除了法院,還需要和哪些國家機關打交道?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設立,以及刑訴法司法解釋的出臺,表明我國刑事偵查已經由“公權力部門”轉化為“社會權力部門”。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下面我們就來詳細講解一下。
1、偵查機關
在我國,由公權力部門直接對偵查活動實施監(jiān)督和干預的部門,主要有公安、檢察、法院等,這些單位和部門對刑事案件進行管轄。這些單位和部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是獨立、受監(jiān)督狀態(tài)。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只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才具有刑事偵查職能。
公安機關有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起訴和審判等偵查活動。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進行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偵查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出抗訴。
2、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法律規(guī)定由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的受理、移送、立案、偵查,審查逮捕,起訴,審判階段的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在受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前、逮捕后的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
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對依法應當逮捕的案件,依法及時辦理,對于需要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請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不批準逮捕或不起訴的案件,或者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或者決定不起訴。
對決定不起訴或決定不能服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如認為需要進行訴訟監(jiān)督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監(jiān)督,如認為必須進行訴訟監(jiān)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點擊咨詢按鈕聯系我們的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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