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根據(jù)以下案例淺談有關工程合同糾紛的相關法律。
【基本案例】
2016年1月,原告某特種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當事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包原告建設的某建筑勞務工程,合同價格為500萬元,工期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4月20日。雙方履行合同至2016年4月底,被告無法按期完成,惡意停工,要求增加合同價格。后來,雖然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但由于公司工期延誤,條款無效。
現(xiàn)在被告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單價計算,532萬元,原告已支付480萬元。根據(jù)雙方合同,如果未按質量和數(shù)量完成,原告將按已完成工程量的60%結算,實際結算價格為337.2萬元。此外,由于被告的原因,原告造成了70萬元的材料損失。因此,原告多支付212.8萬元,應退還原告的工程款。
【律師意見】
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認為,作為被告,勞務公司收到法院傳票,當事人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委托孫律師為其代理人,孫律師對我國民事訴訟進行了17年的專業(yè)研究法和司法實踐17年的專業(yè)研究,一直以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特別擅長準確把握案件心理和案件推進過程,及時調整辯護思想,認真把握每個案件的推進過程,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基礎。豐富的訴訟經(jīng)驗。
接手案件后,孫律師通過查閱《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書》、工程交易本案登記證、報驗聯(lián)系單、工作聯(lián)系單、施工日志等施工材料,尋訪有關當事人員,了解到了以下情況:
1.被告責任: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因返工等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費,按實際金額的2倍賠償。如果被告不能滿足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期限和施工現(xiàn)場的管理要求原告有權立即解雇被告,并按合同單價的60%結算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原告會同總承包商驗收。工期保證在原告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如果工期延誤,被告愿意接受原告延誤工期的罰款。
2.2016年2月,根據(jù)原告口頭通知被告進入施工現(xiàn)場,約定勞動工程款550萬元。為了逃避招標,原告將合同報酬改為500萬元。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被告根據(jù)原告的指示增加了勞動量,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勞動報酬為610萬元。在此期間,原告向被告分期支付部分工程人工費,累計金額為480萬元。工程建設完成后,被告撤離現(xiàn)場,未能與原告辦理工程驗收手續(xù)。后來,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與甲方辦理了整個項目的驗收和交接手續(xù)。
3.雙方合同約定工期為80天,但備案時間為110天,被告公司未拖延工期。
4.被告承包的建設項目已交付使用,并經(jīng)發(fā)包人驗收。原告很難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被告延誤了工期,浪費了建筑材料。
孫律師在分析材料并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后認為:
1.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有權根據(jù)合同承擔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將建筑工程中的一些加固工程勞務分包給被告。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2.根據(jù)雙方的協(xié)議,作為被告,我們主要有義務建設和交付項目結果,而原告有義務支付相應的項目勞動費。原告說,被告延誤了工期。工程質量不合格。材料浪費,應當承擔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不能提供證據(jù)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從調查和分析來看,原告沒有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被告延誤了工期。浪費建筑材料和其他事實,被告的主張難以確立。
3.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原告沒有根據(jù)所謂被告的嚴重違約事實解雇他,以確保項目建設的正常進行。事實上,被告已經(jīng)實施了項目建設,項目已經(jīng)實際投入使用,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結算相應的工程勞務費。根據(jù)雙方的合同和原告計算的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部分已支付的工程勞務費,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4.本案被告未足額支付工程款,有義務繼續(xù)支付工程款,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的不是我們,而是對方。
【判決結果】
本案的開庭過程和結果與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孫律師分析的基本相同。雖然另一方在開庭期間對工程勞務費結算提出異議,并試圖通過鑒定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但由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爭議失敗,舉證義務人的舉證責任不能免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主張。到目前為止,以孫律師為代表的被告獲得了巨大的勝利,并將繼續(xù)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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