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來解決勞動糾紛問題?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來講講
原審查認為,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勞動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自2008年起,某機械設備公司與李A公司連續(xù)簽訂了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于2013年2月28日就勞動合同期滿后續(xù)簽事宜達成一致。 李A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書面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3年4月下旬,以某機械設備公司拒絕與李安簽訂定期勞動合同為由,李安拒絕與某機械設備公司簽訂定期勞動合同,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明顯違法。機械設備公司要求不支付李A違反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不支持;李A的工作年限,李A沒有提起仲裁裁決訴訟。
認為已接受裁決結果,2004年9月裁決確認了李A的入職時間,并按照雙方確認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因此機械設備公司應向李A支付92,658.78元的賠償金。 甲、乙雙方對未足額支付2013年1月工資的1,231.80%和3月工資的585.50%給甲、乙雙方無異議,可予以確認。 盡管機械設備公司與李A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年終結算日一次性支付月綜合工資的20%作為年終獎金”,但在勞動關系結束后,機械設備公司作為雇主應與李A結算并及時支付工資。
目前,機械設備公司不同意支付上述工資差額,該差額應于2013年底支付。 無授信,機械設備公司應及時向李A支付2013年1月工資1231.80元與2013年3月工資585.50元的差額。一家機械設備公司確認,李A在仲裁期間2013年有9天的未休年假,并在案件審理期間拒絕接受2013年9天的未休年假。
李安對2013年李安享受年休假天數(shù)的表述自相矛盾,某機械設備公司未能提供李安已休或已參加年假天數(shù)的相關證據(jù),因此不予受理。 在機械設備公司非法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的前提下,李A要求機械設備公司支付2013年未休9天的年假工資。 應給予支持;機械設備公司應向李A支付年假工資4260.17元部分。
據(jù)此,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企業(yè)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判決:
1、上海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李支付賠償金人民幣92,658.78元;上海市機械設備公司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就2013年1月份的工資差額和2013年3月份的工資差額分別向李 A1,231.80元和585.50元支付;
2、上海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李 A2013年年假工資4,260.17元。有
經(jīng)濟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未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經(jīng)濟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辦案手續(xù)費10元,減半到5元,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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