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律師:涉及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的民事公益訴訟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謀未經他人許可,在互聯(lián)網上公開非法買賣個人信息,致使4萬余條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和使用,嚴重侵害了社會上眾多不特定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造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于是,他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下面上海民事律師就來講講相關情況。
一、簡要案情
自2019年2月以來,被告人孫謀出售了包括其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在內的4萬多條個人信息。通過微信、QQ等方式從網上購買并交換給案外人劉某。售價34000元。案外人劉在獲取相關信息后,用于虛假的外匯業(yè)務宣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謀未經他人許可,在互聯(lián)網上公開非法買賣個人信息,致使4萬余條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和使用,嚴重侵害了社會上眾多不特定主體的個人信息權益,造成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于是,他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
二、裁判結果
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任何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獲取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披露他人個人信息。
被告孫某未經眾多未指明自然人同意,非法獲取未指明主體個人信息并非法出售,侵犯了未指明社會主體個人信息所承載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因此,他被判處根據(jù)侵權所得的利益為公共利益支付3.4萬元賠償金,并向公眾道歉。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yè)、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個人信息保護后實施的第一部民法典。本案準確地把握了《民法典》保障個人信息權益的立法精神,著眼于維護非特定社會主體的個人信息安全,明確了大規(guī)模侵犯個人信息構成公共信息安全領域的公共利益侵害,顯示了對個人信息權利和公共利益司法保護的決心和力度。
總的來說,上海民事律師告訴我們,個人信息的大規(guī)模非法銷售侵犯了人格權和公共利益,被告孫某未經眾多未指明自然人同意,非法獲取未指明主體個人信息并非法出售,侵犯了未指明社會主體個人信息所承載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因此,他被判處根據(jù)侵權所得的利益為公共利益支付3.4萬元賠償金,并向公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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