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知多少?廣州工程合同律師來回答
一審剖斷合同是有效合同,在該前提下,一審法院又適用了最高國民法院審理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十八條,判定工程交付之日起寶冶公司要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錯誤。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工程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起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是雙方返還或彌補損失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條、十八條合用的條件是合同有效。
假如合同是有效的,應當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設置裝備擺設施工合同說明二里可以參照合同約定來進行處理,該約定里包括工程價款的結算,計價、支付,雙方合同第8.4款是支付時間的約定,而非支付條件的約定,因此即使合同無效仍然也應予以適用。
綜上,一審訊斷先后相抵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依法改判。
××公司辯稱,一、兩邊簽訂的青島揚帆機加工船體車間土建工程《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審依法認定為合同無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2009年8月,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無限公司(發(fā)包方)與上?!痢猎O置裝備擺設無限公司(承包方)簽訂《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無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商定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有限公司將青島揚帆機加工船體車間土建工程發(fā)包給××公司施工,其合同總價暫定價為:27312117元。
2009年8月,××公司(承包方)與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無限公司(發(fā)包方)簽訂上述《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無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后。
2009年10月8日,××公司與賽迪公司簽訂該青島揚帆機加工船體車間土建工程《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合同暫定價為24772090元(此中工程費24522090元,平安出產(chǎn)程序費250000元),已經(jīng)扣除稅金和總保管理費。
該合同的工程稱號、工程內(nèi)容等,其與××公司(承包方)和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無限公司(發(fā)包方)之間簽訂《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無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內(nèi)容完整同等,該工程實為××公司自行治理,××公司僅收取管理費,且該《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之審計系由發(fā)包方與××公司根據(jù)自力合同進行審計,××公司與××公司之間也是獨立結算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
以上究竟,充沛解釋××公司將與發(fā)包方的《青島揚帆船舶創(chuàng)造無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全包轉(zhuǎn)包××公司實踐施工,××公司僅收取管理費的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本《設置裝備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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