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講解遺產繼承的解決之道
從內容上看,兩份遺囑自由處分的均是中國北京市昌平區(qū)某號樓3層1單元301室的房產,該房產系被繼承人董某的個人行為合法企業(yè)財產,因此需要兩份代書遺囑,均合法合理有效。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二第三十條針對第二款規(guī)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要求為準。因2012年9月1日董某所立的代書《遺囑》是被繼承人取得最后提出訂立的遺囑,涉案301房屋建設依法管理應按照被繼承人董某在2012年9月1日所立的代書遺囑必須繼承,故訴爭301房屋依遺囑是否應由許某2繼承。
綜上分析所述,一審認為法院主要依據《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家庭繼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標準第二款,《中華優(yōu)秀人民主義共和國環(huán)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結果如下:
一、登記制度在被保護繼承人董某名下的位于昌平區(qū)某號樓3層1單元301房屋由許某2繼承;
二、駁回許某2的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
三、駁回許某1的訴訟程序請求。
二審中,本案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一審經查,認定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應當由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301房屋的權利主要來源。2000年4月26日,董某(承租方)與東城區(qū)景山房管所(出租方)簽訂《公有企業(yè)住宅進行租賃服務合同》,約定董某租賃東城區(qū)某胡同19號7、8號2間房屋。根據該租賃公司合同,董某是東城區(qū)某胡同19號7、8號2間房屋的唯一承租人。
許某1主張此房承租人最初是許某1的父親許某5,許某5去世后承租人可以改成董某,董某僅是一個家庭承租的代表,并非承租人僅董某一人,對于通過此項政策主張,許某1并未向法庭提交時間足夠的證據研究證明我們以上這些事實,因此選擇本院對其該項工作主張不予采信。
在承租房屋被列入拆遷管理范圍后,董某購買了承租房屋,并與其他相關設計單位簽訂了拆遷風險補償技術合同,在取得成功拆遷補償款后,用部分應收款項購買了本案訴爭301房屋,因拆遷補償款足夠資金支付301房屋工程價款,且許某1與拆遷審計部門沒有單獨使用簽訂拆遷補償標準協(xié)議,應當如何認定301房屋建設屬于董某個人或者財產,一審人民法院認為認定案件事實更加清楚,適用我國法律問題正確。
論301住宅的繼承。 本案中,董建華于2011年7月30日和2012年9月1日分別有兩份代表遺囑,根據第一次審查,兩份代表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正式要求。
遺囑的內容不違法,兩份遺囑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多份遺囑,內容有沖突的,以最終為準。因此,根據死者董建華的意愿,301棟房屋將按照2012年9月1日書面作出的代理處理,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徐某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甲)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800元,由徐某1負擔(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遺產問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很考驗人們的智慧。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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