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遺囑的認定
第一審法院認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審查范圍是正確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訴人認為Wu XX的近親屬或監(jiān)護人應當在場,上訴人依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上訴人進行司法精神檢查的, 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到場對被鑒定人進行司法精神檢查。 這與吳XX在本案中的民事行為能力評估申請不同。
上訴人認為鑒定人提出的問題過于簡單,無法證明其可以處分其重大權益,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的,本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法院不支持上訴理由,即上訴人吳某一人及其他三人認為不應采用“合格證”。
上訴人吳某一人和其他三人認為吳某長期腦萎縮、老年癡呆、多年頭暈、缺乏行動,可以解釋為吳某缺乏民事能力出具公證遺囑。
然而,上訴人聲稱吳XX患有腦萎縮、老年癡呆、頭暈多年、缺乏行動能力,無法直接證明吳XX沒有出具公證遺囑能力,此外,XX榮成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已向吳XX出具了《實際能力鑒定函》, 評估結論為吳XX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法院不支持上訴人吳某一等三人的上訴意見,XX省XX市公證處(2010年)出具的《民字第12941號公證證》合法有效。
吳某4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立有接受遺贈的遺囑的問題。上訴人吳某1等三人認為4應向利害關系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向與遺贈分配無關的公證處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不能達到接受遺贈的效果,公證處沒有受理4的申請,故4沒有作出生效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上訴人1等三人還認為4在吳XX死亡兩個月后,仍未要求其他繼承人接受遺贈,仍表示愿意出租涉案房屋,可以證明4已放棄繼承。根據(jù)《關于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調查令的復函》,吳某4于2014年1月持本人身份證及公證書原件到XX公證處領取了該筆遺產(chǎn)。
該內容可與吳某四中2013年1月9日發(fā)布的申請保持一致。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產(chǎn)的聲明。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吳某4應當在知道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
本案被繼承人吳XX于2013年12月18日死亡后,4于2014年1月到公證處辦理了接受遺贈的相關手續(xù),并已明確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上訴人認為公證處不是繼承的利害關系人,公證處沒有受理公證申請,其接受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無效。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繼承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意思”,需要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意思的情形為放棄繼承。
本案中,贈與是通過遺囑接受的,因此上訴人認為吳某4應向利害關系人表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這是上訴人的推論。
沒有相關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吳某4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不應被公證處受理。因此,這應被視為吳某四世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另外,4與顏之間的通話不能證明4已明確放棄繼承,故本院不予采納該上訴意見。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明確,適用法律適當,程序合法,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維護。 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受理費按一審判決負擔方式不變; 二審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吳某1人、吳某2人、吳某3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shù)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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