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老北站律師談一老和尚與女子幽會的結局
案情:事發(fā)上海市,76歲的禪寺主持老和尚和一名53歲婦女存在多年不正當男女關系,在禪寺廂房約會時發(fā)生爭執(zhí),失手將婦女捂死,202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案件的起訴書,還原了事件發(fā)生的詳細過程。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查明,冢某疝與被害人時年53歲的女子恙某甯有多年不正當兩性關系。2018年4月24日晚,冢某疝與恙某甯在上海市奉化區(qū)某師禪寺西廂房一房間內幽會,其間因情感及經(jīng)濟瑣事發(fā)生口角,冢某疝恐其丑行暴露,情急之下即用手捂壓恙某甯口鼻。后該寺工作人員焊某鄭某、肇某疾前來捉奸,在毆打、拉扯過程中發(fā)現(xiàn)恙某甯身體狀況異常,該二人及冢某疝遂將胡送醫(yī)院搶救。被害人恙某甯終因口鼻被捂壓致機械性窒息于當晚死亡。
案發(fā)后,冢某疝及焊某鄭某、肇某疾與被害人家屬達成相關協(xié)議,由冢某疝及焊某鄭某、肇某疾、該某師禪寺給付被害人家屬補償款合計人民幣9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冢某疝等人的相關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司法機關對冢某疝等人從寬處理。冢某疝被捕后辯稱,其只是輕輕地蒙住被害人恙某甯的口鼻,讓她不要講話,但沒有蒙死她。其對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有意見,認為自己無罪。冢某疝的律師辯護稱,冢某疝故意殺人罪不成立,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害人的死是冢某疝手捂被害人的口鼻造成的。
理由是:1.冢某疝根本不可能有殺害被害人的犯罪動機。冢某疝與被害人之間有多年的感情,相濡以沫,相當于老夫老妻的關系,且其一直在接濟被害人一家;案發(fā)之前被害人與冢某疝也經(jīng)常約會,二人之間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不至于為了被害人兒子的800元手術費或是出于激憤而起殺心;事實上,冢某疝還事先給被害人留好回去的小門,說明其沒有要在當晚殺死被害人的想法。
2.犯意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實質的違法性。捂口鼻,簡單幾秒根本不具有危險性,但長時間地捂,就要考慮到冢某疝當時的認知水平和意志因素。結合法庭的調查,至少目前沒有證據(jù)能直接證明冢某疝是用力地捂。冢某疝去捂被害人口鼻僅僅是為了讓她不要發(fā)出聲音;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冢某疝主觀意志上沒有追求也沒有放任;從時間上看不可能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頓起殺機;冢某疝所供的“蒙某死滴拉”,并非表露殺人的想法,而是親密愛人之間吵架時的戲語。
3.查明被害人的死因是本案的關鍵,依據(jù)相關證據(jù)及法庭調查,結合專家輔助人的書面意見,可以確定被害人的死絕不是冢某疝的手捂導致,真正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公安機關的鑒定意見不具有科學性,是個錯誤的結論,且鑒定程序違法,故不應當被法庭采納。
4.冢某疝一直積德行善,表現(xiàn)良好。綜上認為被害人根本不是冢某疝手捂口鼻致死,即便如專家輔助人意見所述手捂口鼻可能是誘因,也僅是最微乎其微的誘因,冢某疝根本沒有犯罪故意,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請求法庭宣告冢某疝無罪。
某師禪寺的護法焊某鄭某回憶說,恙某甯和老和尚(指冢某疝)以前也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但在10年前就沒有發(fā)生過關系了。他很早發(fā)現(xiàn)那女子(指恙某甯)與老和尚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為此他和老和尚、那女子吵過。他和小和尚(指肇某疾)都很氣憤,一直有捉奸的想法。
2017年7月開始,寺廟的財務由其管理,那女子經(jīng)常找老和尚要錢。案發(fā)當晚那女子又來找老和尚要錢,因為寺廟正在造房子剛上梁,其知道后與小和尚前去捉奸,準備給那女子做做規(guī)矩,教訓一下。其進入屋內看見那女子平躺在床上,兩腳掛在床沿,下半身沒有穿衣服,臉色很差,眼睛有點睜大,頭靠墻這邊,整個人軟趴趴的,他們進去時她想起來但起不來,只是頭稍微抬了一下。他先在老和尚臉上抓了一把,說他面子也不要了,老和尚攔其沒攔住。他抓了那女子頭發(fā),但沒有把她抓起來,其用腳在她肚子上蹬了一腳,然后出去拿手機,想給她拍照留下證據(jù),走到門口時聽到小和尚在打那女子的巴掌。等他拿手機回來后發(fā)現(xiàn)那女子背靠著床沿,坐倒在地,一直呼呼在喘氣,鼻子上有血,老和尚和小和尚站在一旁,小和尚還說“你不要裝了”。拍照時其發(fā)現(xiàn)她人不對勁,其用餐巾紙給她擦掉血跡,還搖過她的身體,掐過她人中,小和尚給她按壓心臟,都沒有效果,她人越來越不對了。他就說快送醫(yī)院,他和小和尚一起給她穿好褲子。他和老和尚、小和尚一起開車送她到醫(yī)院搶救。路上那女子喘氣聲輕了,快沒氣了,送到醫(yī)院后其就打電話報警了。那女子在整個過程中沒有反抗,手也沒擋過一下,沒有說過一句話。
恙某甯的兒子痛苦地回憶說,其母親平時念念佛,打打小麻將,身體還好,有點高血壓、胃病,其它有什么病其不清楚。其本人有心臟病,因家里條件不好,一直沒動手術。案發(fā)當日20時許,某師禪寺的當家和尚(指冢某疝)給其母親打電話讓她過去,其母親便乘出租車去了寺廟,當日23時不到其接到醫(yī)院的電話,說其母親在搶救,其過去后不久醫(yī)生宣告其母親死亡。其母親去某師禪寺念佛已有二十多年,并叫其拜當家和尚為師傅,當家和尚平時給其母親錢某,一般是當家和尚叫她去的,每次去1-2小時不過夜,24時前回家。其父親60歲,退休工人,父母關系不好但沒離婚。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冢某疝基于情感、經(jīng)濟瑣事,在與被害人爭執(zhí)的過程中,因過失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冢某疝案發(fā)后實施了相關救助行為,且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得到被害人家屬一定程度上的諒解等具體情節(jié),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冢某疝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上海靜安刑事犯罪調查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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