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深圳重婚罪律師講解重婚罪的客觀要素
在民事法律關系尚未得到承認的情況下,立法者不必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對象,用嚴厲的刑罰予以保護。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guī)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重婚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重婚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原則。重婚破壞了中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受到刑事處罰。
?。ㄒ唬┩雨P系管理不能發(fā)展成為重婚罪的直接影響客體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以夫妻名義同居,未經婚姻登記的,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婚姻登記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和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登記新規(guī)定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人民法院在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實施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無婚姻登記的人。
所有非法同居行為都應依法予以解除。 《婚姻法》對沒有結婚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同居持相對寬容的態(tài)度,允許符合婚姻基本條件的男女都登記結婚。
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第二款仍規(guī)定,不續(xù)簽婚姻登記的,適用解除同居關系。 由此可見,“同居”違背立法精神,缺乏合法性。 當然,在民事法律關系尚未得到承認的情況下,立法者不必將其作為重婚罪的對象,用嚴厲的刑罰予以保護。
(2)重婚罪的直接客體應該是夫妻關系。
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重婚罪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刑罰手段保護配偶一方與另一方同居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于實施《婚姻登記條例》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構成重婚罪的規(guī)定》規(guī)定: “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仍然構成重婚罪?!?
對“同居者”定罪和處罰的原因,并非“同居關系”是事實婚姻,而是直接侵犯了合法婚姻中配偶一方的同居權利,從而破壞了夫妻關系,破壞了因男女結婚而產生的具有特定個人和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由此可見,重婚罪的直接客體主要是以同居為核心的夫妻關系。
二、重婚罪的客觀發(fā)展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罪,即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
所謂有配偶工作的人,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通過這種影響夫妻之間關系進行未經相關法律規(guī)定程序可以解除,尚在存續(xù)期間;如果沒有夫妻雙方關系管理已經不能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面對死亡夫妻社會關系研究自然環(huán)境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信息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的和雖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但以夫妻名義共同提高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數據登記結婚或者一個事實婚姻)。此種教學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關于重婚的客觀行為,《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重婚發(fā)生在有配偶的時候,或者結婚發(fā)生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時候”。
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來看,對這一罪名的描述有兩點不當:一是用"重婚"來解釋重婚是不恰當的,這是一種循環(huán)定義;第二,重婚以“婚姻”來定義,外延太小。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結婚是特定的法律用語,登記是其形式要件。
現實中,以登記結婚形式出現的重婚并不多見,違反婚姻關系的主要行為是非法同居。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指出,《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仍應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信息騙取合法手續(xù)登記結婚的和雖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但以夫妻名義共同提高生活的事實婚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深圳重婚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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