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案件如何處理?深圳遺產(chǎn)律師來回答
本文所觸及兩起案件曾惹起社會極大存眷。第一起蘇某遺產(chǎn)承繼案,歷經(jīng)20年屢次審理終于被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改判認定行動遺言有效,第二起富豪袁寶璟遺產(chǎn)承繼案中,袁寶璟被行刑前的遺言被認定為口頭遺囑。深圳繼承律師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同為因“口頭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案件,最后的訊斷效果卻截然不同。由此,并不是被繼承人所有的“絕筆”都能作為“行動遺言”對待。我國《繼承法》上所劃定的行動遺言繼承形式,雖然有簡便易行的優(yōu)點,但同時由于沒有固定的證據(jù)形式,完全依賴于見證人的表述,容易發(fā)生改變,實踐中極易引起爭議。
因此,列國法院在抵賴行動語言效能的同時,也都對它的合用劃定了必定的限定條件。通過對這兩起案例的分析,筆者期待我國的口頭遺囑制度能夠通過未來《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在現(xiàn)有基礎上進一步加以完善。
蘇某是浙江臺州的一位一般工人,在臺州市黃巖區(qū)西街有一間家傳屋宇。1988年一天上午,蘇某讓他的弟弟關照蘇林、蘇雨(蘇的后代)回家來,他要寫遺言把屋子留給他們。不意,午時時分,臥病在床的蘇某失慎將煙蒂引燃了床鋪,本人也被煙火熏嗆而死。
蘇某身后,他的父親以其自己及老婆、蘇林、蘇雨4小我私家的名義對西街的屋宇進行了房產(chǎn)登記,并于1997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2003年,因蘇林、蘇雨提出貳言,房管部分注銷了該屋宇所有權證。而蘇某的怙恃均已歸天,生前均立下公證遺言,稱身后他們的遺產(chǎn)歸蘇某的妹妹蘇麗所有。
為此,2004年4月,蘇林、蘇雨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據(jù)蘇某昔時的行動遺言,確認屋宇的所有權僅歸他們兩人所有。而蘇麗則辯稱,蘇某是在抱病時期,煙蒂引燃床上用品致死,不存在危殆時辰立下行動遺言,蘇某的房產(chǎn)理應法定繼承辦理,按其父母留下的公證遺囑,她領有該房屋的部分產(chǎn)權。
經(jīng)屢次審理,2006年11月,二審法院審理后訊斷確認蘇某所立行動遺言有效。二審訊斷后,蘇麗暗示不不及接受這個結果,于是向黃巖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承辦檢察官覺得,盡管蘇某的本意是把后代叫來,寫下書面遺言,讓后代承繼房產(chǎn)。但由于蘇某作出意義暗示時并未到危殆時辰,其時沒有間接、明確地處分其個人財產(chǎn),最終因發(fā)生意外煙火熏嗆而死,來不及立下遺囑。
所以,僅憑蘇某交代有關事宜后過了四個小時即作古這一究竟,不克不及得出蘇某其時處于危殆情形這一論斷。而且,蘇某的弟弟在接收蘇的囑托后,既未關照住在同一院子里的父母、兄弟,也未將蘇某送去醫(yī)院搶救,而是顧自到廠里上班,也反映出蘇某當時并非處于危急情況,不能視為口頭遺囑已經(jīng)有效。
2007年3月,黃巖區(qū)檢察院就該案倡議臺州市檢察院提請省檢察院向省高等人民法院抗訴。2008年7月,省檢察院提出了抗訴。近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對本案抉擇提審,經(jīng)審理后覺得審查構造抗訴有理,遂作出訊斷駁回了蘇林蘇雨的訴訟要求。
億萬富豪袁寶璟雇兇殺人案已經(jīng)轟動臨時,他于2007年3月17日被法院施行極刑。圍繞著袁寶璟行刑前的一句絕筆,他與前妻所生的兒子小翔(假名)和他的遺孀、聞名藏族演出藝術家卓瑪又打了一場遺產(chǎn)承繼官司。
袁寶璟與前妻離婚后,他們的孩子小翔始終和母親配合生存。袁寶璟則于1999年和中心民族大學傳授、藏族演出藝術家卓瑪重新組成了家庭。
被告小翔在訴狀里稱:袁寶璟生前在東城區(qū)購買了兩套住房,屋子登記在袁寶璟和小翔名下,袁寶璟身后,當初房產(chǎn)由卓瑪占領,兩邊經(jīng)商議無奈殺青一致意見,現(xiàn)在小翔要求繼承父親的上述價值上千萬的房產(chǎn)。
法院向袁寶璟的哥哥及看押袁寶璟的法警做了考察,在被施行極刑前,袁寶璟的年老和mm獲準會見了他,當他年老問他股票等財富怎樣處置時,袁寶璟暗示:財富都給卓瑪,你們就聽卓瑪部署吧。
卓瑪認為這句話是袁寶璟的口頭遺囑,說明他將卓瑪指定為唯一遺產(chǎn)繼承人,排除了其余繼承人的遺產(chǎn)繼承權。關于卓瑪?shù)貑栯y,被告覺得行動遺言不成立,由于袁寶璟的大哥和妹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系有利害關系的人,無權作為口頭遺囑的證明人。
深圳繼承律師發(fā)現(xiàn),法院依據(jù)查明的究竟認定,袁寶璟期近將被施行極刑前夜,在眷屬會面時就本人的財富懲罰題目對家屬進行了明確交代。袁寶璟在一個非常特別的狀況下對自己的財產(chǎn)進行了明確處分,應認定他已訂立了口頭遺囑,該口頭遺囑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視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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