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區(qū)動遷律師代理蔡某等起訴給付房屋動遷款
審理法院: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009)黃民四(民)初字第933號
案 由: 共有糾紛
裁判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調(diào)解書
(2009)黃民四(民)初字第933號
原告蔡某某
原告邱某某
原告蔡某某
原告鄭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向X,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XX,上海市中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
被告蔡某某
被告蔡某某
被告蔡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本案被告之一)。
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某、邱某某、蔡某某、鄭某訴被告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共有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李名堅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審理中,原告蔡某某、邱某某、蔡某某、鄭某要求被告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給付本市某街49號動遷安置款人民幣90萬元。經(jīng)審理查明,本市黃浦區(qū)某街49號房屋系公有住房,經(jīng)拆遷許可證批準動遷,由上海某動拆遷有限公司實施動拆遷,動拆遷安置對象為蔡某某、蔡某某、邱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某、蔡某、蔡某某、擬進人員為鄭某。共計安置人民幣223萬元。被告辯稱承租人從未認可鄭某系引進人員。
審理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本市某街49號房屋動遷款人民幣223萬元中的70萬元歸原告蔡某某、邱某某、蔡某某、鄭某所有(該款現(xiàn)在動遷組、由四原告具領)。
二、雙方無其他爭議。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00元,本案以調(diào)解結案減半收取計人民幣64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11400元,由原告蔡某某、邱某某、蔡某某、鄭某共同負擔。
上述協(xié)議,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diào)解協(xié)議內(nèi)容自2009年12月9日雙方當事人在調(diào)解筆錄簽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李名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葉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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