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現(xiàn)糾紛如何解決?上海合同法律師告訴你
一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上海全通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1年6月8日簽訂了《鋼支架租賃合同》,但未約定合同有效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沒有事實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修改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被上訴人并未將所謂的131噸鋼支架租賃給上訴人,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停工損失150萬元。合同約定的租賃費、違約金過高的,請求適當降低,撤銷原判,繼續(xù)履行合同。
被上訴人辯稱:
1、由于上訴人沒有企業(yè)履行自己支付租賃費的義務,致使勞動合同管理不能進行繼續(xù)積極履行。
2、上訴人在原審中未提出發(fā)展要求被上訴人賠償150萬元經(jīng)濟損失反訴請求,其在上訴中提出的該訴訟請求我們不能及時予以政策支持。
3、李錫鋒在進出庫單上的簽字是真實的。
4、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處理學生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在原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也確認了其欠被上訴人租金1,106,966.30元的事實,因此被上訴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張是合法的,應予支持。 原審法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沒有提出150萬元的賠償請求,二審期間上訴人再次提出索賠,不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受理。
關于對于上訴人未提取的131.4噸鋼支撐企業(yè)是否我們應當通過支付以及相應的租賃費等等問題,由于該部分鋼支撐是上訴人持上述分析一系列鋼支撐系統(tǒng)出庫單在學生每次至被上訴人處提取鋼支撐時累計的少提貨管理部分,為防備上訴人中國繼續(xù)學習提取,被上訴人公司不能作為轉(zhuǎn)租他人,因此被上訴人提出要求上訴人沒有支付完成該部分租賃費的訴訟服務請求應予大力支持。
上訴人實際數(shù)據(jù)提取的鋼支撐平臺數(shù)量為815.34噸,加上少提貨的131.4噸,合計銷售數(shù)量為946.74噸。審理中雙方關系當事人可以確認946.74噸鋼支撐,按合同內(nèi)容約定的租賃費計算教學方法研究進行設計計算,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的租賃費及超期租賃費為人民幣1,313,925.81元。據(jù)此原審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上訴人支付1,313,925.81元租賃費正確。
至于雙方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租賃費和違約金是否過高,由于雙方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爭議合同,且約定的租賃費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上訴人請求法院對租賃費進行適當減免和調(diào)整缺乏法律依據(jù)。另外,由于被上訴人在原審中已經(jīng)放棄了要求上訴人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要求本院處理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沒有意義。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 法院不支持上訴人沒有上訴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得以維持。
二審法院訴訟費以及人民幣17,432.90元,由上訴人沒有負擔。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法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nèi)容??偟膩碚f,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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