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講解繼承相關案例
調(diào)查還發(fā)現(xiàn),2007年5月21日,詹旭賢申請購買米省四花園102號公房1號、16號公房,并在申請表中承諾保障同戶居民斗格的居留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同年5月24日,委托丁辦理住房改革手續(xù)。同年7月,房屋管理部門批準了他的購房申請,確定上述房價為39872.96元,建筑面積為72.06平方米。同年7月20日,產(chǎn)權登記部門出具了房屋所有權證明,上述房屋的業(yè)主被認定為占 X 先。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詹×賢于2007年7月17日死亡后,繼承已經(jīng)開始。因為仙詹X沒有立遺囑,仙詹X的遺產(chǎn)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中,葛某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丙、葛某甲作為詹X賢的法定繼承人,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
雙方的爭議是竇某是否是法定繼承人。作為被繼承人詹X賢的喪偶兒媳,根據(jù)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是否享有繼承權的唯一條件是其是否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竇某的丈夫葛×瑤在被繼承人之前近兩年才死亡。
另外,被繼承人詹X賢生前有固定退休工資,并雇有保姆。從合理的角度來說,無法證實。故竇某不能作為本案的法定繼承人。
XX區(qū)近江家園四園16幢1單元102室作為詹X仙死亡時遺留的個人信息合法企業(yè)財產(chǎn),各繼承人沒有要求進行依法通過繼承,理由就是正當。
葛某甲作為被繼承人詹X仙的孫女,其父親葛X堯先被繼承人或者死亡,故葛某甲作為我國代位繼承人其所需要繼承的遺產(chǎn)市場份額只能以葛X堯可以得到繼承的份額為限,被繼承人詹X仙從1986年開始即與葛X堯一家具有共同發(fā)展居住環(huán)境生活。
雖無證據(jù)研究表明葛X堯一家中國對于被繼承人詹X仙的生活在一個經(jīng)濟上作了分析如何的資助,但從常理推斷,給予被繼承人詹X仙日常學習生活的便利及精神上的慰藉自己也是一種必然的,故本院酌情考慮葛某甲可適當多分配文化遺產(chǎn)。
但原告竇某、葛某甲提出其與葛X堯作為城市拆遷房屋的共同被安置人,應多分遺產(chǎn)的理由則無法律理論依據(jù),因為訟爭房產(chǎn)原系公房,被安置人葛X堯、竇某、葛某甲享有的僅系居住消費權益,與被繼承人詹X仙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問題之間存在并無影響必然的聯(lián)系。
除卻葛某甲應分得的遺產(chǎn)份額外,因無其他國家法定條件因素,其余部分份額應由綜合上述行為認定之繼承人均分。
之于父母雙方在訴訟活動過程中能夠陳述的其他銀行債權實現(xiàn)債務風險關系,因與本案設計處理工業(yè)遺產(chǎn)價值份額無涉,雙方可另行提供解決。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 GE,被告 GE,米省第四花園,市 XX 區(qū) GE,繼承16號單元102室財產(chǎn)的權利; 原告 GE 占24% ,GE,和 GE 的其他股份占19%
二、駁回原告竇某、葛某甲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
案件受理費為6652元,原告竇、葛佳分別為1596元,原告葛B(yǎng)、葛C、被告葛丁、葛E分別為1264元。
以上就是上海法定繼承糾紛律師為大家?guī)淼奈覈F(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全部內(nèi)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shù)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yè)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y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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