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chǎn)繼承律師講解財產(chǎn)性權利是否可以繼承
判決后,周×1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坐落于北京市××區(qū)××小區(qū)A區(qū)7號樓2單元701室房屋歸上訴人所有,判令仇×、陳×、周×2給付周×1應得補償款,本案訴訟費用由對方承擔。上海遺產(chǎn)繼承律師與您探尋這些問題。
事實及理由簡要為: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首先,在一審過程中,被上訴人周×4、周×5都曾出庭應訴并發(fā)表答辯意見,一審判決不引述二人的答辯及陳述意見是不負責任的,歪曲了事實。
其次,根據(jù)仇×陳述建房與周×6的死亡時間關系,可以確認北京市××區(qū)××鎮(zhèn)××村××街47排5號是在1981年秋和1983年秋,一審判決認定建設發(fā)生在1980年及1982年沒有根據(jù)。
第三,基于家庭關系及參加勞動的事實,一審法院僅以仇×及陳×不認可為由否認周×1等人的投入是不正確的。
二、原判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一審法院以周×1除陳述外沒有相應證據(jù)為由認定周×1對5號院建造沒有證據(jù),對家庭財產(chǎn)權利確認的舉證責任分配有誤。
第二,周×1在1981年和1983年建設5號院的出資行為,形成了財產(chǎn)權利,周×6去世后其應繼承的份額也處在共有狀態(tài)中。
2010的拆遷,是對共有之物形態(tài)的轉化,并非權利的確認,拆遷所得也應為共有狀態(tài)。一審法院以2010年拆遷,周×12014年訴訟中提出析產(chǎn)繼承,認為周×1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是錯誤的。一審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沒有依據(jù)。最后,一審法院就周×1、周×2購房指標的處理明顯失當。
一審判決中,由于六人共有三百平方米的購房指標,仇×、陳×、周×2共購得了242.82平方米的房屋,一審判決就認定仇×、陳×、周×2使用了周×1、周×2的42.82平方米這一指標,對此按差價每平方米640元進行補償,而放棄的57.18平方米是周×1、周×2放棄的,對應的購房指標補貼按每平方米3000元計算,應歸周×1、周×2所有。拆遷同時進行,對周×1、周×2購房指標的處理明顯失當。
第三,從公平的角度講,六人三百平方米得購房指標是混同的,但指標即使是確定到每人50平方米,周×1、周×2要求分得一套回遷房是有事實基礎的。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仇×辯稱,不同意周×1的上訴機構請求,周×1因照顧她爺爺,已經(jīng)分到了這樣一處體現(xiàn)宅院,故周×1沒有進行權利再分得一些其他企業(yè)財產(chǎn)。
陳力、周力2日認為,他們不同意周力的上訴請求,案件適用理由不正確,具體答復意見與他們的上訴意見一致。
周 × 4認為他同意周 × 1的上訴意見,應該給周 × 1一棟房子和相應的拆遷款。
上海遺產(chǎn)繼承律師了解到,法院依法傳喚了 Zhou x3和 Zhou x5,他們沒有在沒有適當理由的情況下出庭答復上訴。因此,他們沒有答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zhí)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zhí)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zhí)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zhí)行完畢。當天下午,執(zhí)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zhí)行人宋某與被執(zhí)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fā)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jīng)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上海房屋產(chǎn)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chǎn)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jù)。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jīng)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guī)兔Φ挠H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shù)亓曀邹k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nóng)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chǎn)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xié)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