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1.公安機關、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2.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3.對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4.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該金融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執(zhí)行回單。
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6.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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