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如何認定?深圳刑事犯罪律師為您講解
單位的決策管理機構發(fā)展作出了諸如走私槍支之類的犯罪決議后,如果學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會計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可以直接社會責任公司人員未能著手實行網絡犯罪的,這符合我國犯罪預備的成立要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單位進行犯罪雖有與自然人犯罪具有不同的地方,但是,認定企業(yè)單位經濟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原理,與自然人犯罪并無不同,因此,應當通過嚴格要求按照預備犯、未遂犯與中止犯的成立要件,來分析研究單位犯罪活動構成何種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例如,單位的決策管理機構發(fā)展作出了諸如走私槍支之類的犯罪決議后,如果學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會計主管部門人員和其他可以直接社會責任公司人員未能著手實行網絡犯罪的,這符合我國犯罪預備的成立要件,應認定單位成本構成犯罪預備。認定單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以下幾點我們需要教師注意:
1. 單位犯罪發(fā)生的階段,應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犯罪為判斷標準。 單位犯罪雖然是單位本身犯罪,不是單位內部自然人犯罪的簡單相加,但單位從犯罪決定到犯罪開始,畢竟是依法作出的人。 單位犯罪不能與自然人分開,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罪行為是單位犯罪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罪行為,就不可能識別單位犯罪。 據此,在確定單位犯罪階段時,需要區(qū)分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已經開始犯罪:如果他們沒有開始犯罪,則單位犯罪處于預備階段。 在這一階段,單位犯罪可以存在預備形態(tài)和中止形態(tài),如果單位犯罪已經開始實施,則單位犯罪已經進入實施階段,在這一階段可以存在未遂形態(tài)、中止形態(tài)和完成形態(tài)。
2.單位決策機關作出犯罪決定,不同于單位犯罪的起因。在刑法中,訴訟行為必須具有能夠使法律利益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的屬性。單位犯罪的決策主體本身不足以使刑法保護的利益立即面臨單位的迫切危險。單位決策機關作出犯罪決定,充其量只能認為是單位犯罪的預備行為已經開始。
3.單位的決策管理機構發(fā)展作出具體實施某種犯罪的決議,不等于單位犯罪預備。單位可以構成犯罪預備,不僅沒有要求企業(yè)單位工作已經作出實施某種犯罪的決議,而且我們要求設計單位時間已經達到一定影響程度的為了中國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技術條件,但由于單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單位僅作出實施某種犯罪的決議,尚未進行學習其他國家任何犯罪心理準備即被查獲的,此時侵害法益的危險性還比較稀薄,不能已存在一些犯罪決策為由認定單位成本構成犯罪預備。
4. 單位是否犯罪,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罪為限。 沒有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罪行為,就不存在單位犯罪。 單位的合法權益面臨著迫在眉睫的風險,監(jiān)督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已經犯罪的事實就是明證。 因此,單位決定由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犯罪時,即構成單位犯罪。
5.單位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的決策機關(如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必須作出放棄犯罪的決定。
(二)在犯罪未遂之前,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犯罪既遂結果地發(fā)生;直接責任人服從命令的,應當責令直接責任人停止犯罪,避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直接責任人不服從命令的,應當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避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如果單位已經采取了合理措施,但直接責任人拒不服從命令,繼續(xù)實施犯罪,使犯罪得以完成,則此時直接責任人的犯罪行為屬于個人犯罪,不再屬于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仍可作為犯罪中止、犯罪完成直接責任人作為普通自然人予以評價。
6.單位犯罪的制止方式不一定與自然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制止方式相同。單位犯罪既遂時,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也構成既遂,反之亦然,只要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罪(不是純粹的個人犯罪)既遂,單位犯罪也屬于既遂犯。但是,當單位犯罪構成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時,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未完成的犯罪形態(tài)不一定與單位犯罪未完成的形態(tài)相一致。這種未完成的犯罪形態(tài)的不一致性是下文要研究的問題。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對于企業(yè)單位實施的具有可罰性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案件,根據自己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成立要件,判斷案件屬于我們單位經濟犯罪的何種問題具體未完成形態(tài)。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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