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簽無效協(xié)議,損害當事人利益該怎么辦?上海動遷律師是這樣做的
上海動遷律師接受原告王某某和果某某委托,準確把握拆遷補償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爭議焦點,積極維護委托人利益,最終使得該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接下來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系果某祺之妻,原告果某某系王某某與果某祺之子。被告果某起與果某祺系叔伯堂兄弟。
2010年,王某某與果某某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將果某起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某鎮(zhèn)某村的三間平房歸原告王某某、果某某所有,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執(zhí)行清。果某起對上述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1年,王某某、果某某將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政府、果某起起訴至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人民政府向果某起頒發(fā)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王某某、果某某的起訴。王某某、果某某對上述裁定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2016年8月26日,某公司公布《北京市通州區(qū)某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項目(B、C、D片區(qū))某村住宅拆遷所涉相關問題六方小組認定結果公示》,確認王某某、果某某對訴爭房屋享有權益。2016年9月9日,北京金地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對王某某、果某某所有的訴爭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但王某某、果某某并未參與上述評估活動。
2016年9月29日,某公司作為甲方(拆遷人)與果某起作為乙方(被拆遷人)簽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約定:甲方因通州區(qū)某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土地開發(fā)項目B、C、D區(qū)拆遷項目建設需要,對乙方在拆遷范圍內某村南街某號的宅基地上所有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拆遷。
被安置人有:果某琴、曹某某、果某、果某華、郭某某、果某起。各款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共計2497822元。上述拆遷房屋包括王某某、果某某所有的訴爭房屋。現(xiàn)訴爭房屋已經拆遷完畢。
律師觀點
律師指出,我們是北京市通州區(qū)某鎮(zhèn)某村南街某號所有權人。某村南街某號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某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拆遷范圍內。2016年10月3日,拆遷方在沒有與我們進行協(xié)商和簽訂補償協(xié)議、沒有進行補償、沒有任何書面手續(xù)和通知的情況下違法強拆我們的房子。
因拆遷方沒有與我們簽訂補償協(xié)議,我們查明后得知拆遷方就訴爭房屋與被告果某起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二被告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嚴重侵害了我們的利益,屬于無效合同。我們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二被告就北京市通州區(qū)某鎮(zhèn)某村南街xx號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
根據(jù)法院生效的判決文書,原告王某某、果某某對拆遷院落中的訴爭房屋具有所有權。被告某公司在明知王某某、果某某系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的情況下,仍然擅自與被告果某起簽訂相關拆遷協(xié)議,將本屬于王某某、果某某的拆遷利益一并約定在果某起的拆遷協(xié)議中,侵犯了王某某、果某某的合法利益,某公司與果某起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應屬無效,故王某某、果某某主張某公司與果某起簽訂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無效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征地拆遷法律糾紛不同于民事、刑事訴訟,因為它會涉及一家老小以后的生計問題,如果您正在被拆遷問題搞得焦躁不已或有拆遷問題要咨詢,歡迎您咨詢上海動遷律師。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zhí)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zhí)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zhí)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zhí)行完畢。當天下午,執(zhí)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zhí)行人宋某與被執(zhí)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fā)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jù)。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guī)兔Φ挠H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shù)亓曀邹k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xié)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