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上海買賣合同律師為您講解買賣合同的相關問題
另查明:1999年8月2日捷思特公司被工商管理機關可以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至今捷思特公司發(fā)展尚未進行辦理注銷手續(x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審理中,捷思特公司通過申請學生參加社會訴訟,但未明確提出自己獨立的訴訟服務請求,其針對被上訴人主張教育權利的行為,認為因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與其影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所以上訴人將欠款歸還給誰都是我們一樣的。
二審期間,捷思特公司向法院表示,已出具2000年1月5日將債權轉讓給被上訴人的票據(jù),但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并不承認被上訴人,只確認對捷思特公司的貸款到期。 因此,它符合上訴人參加一審程序的理由,一審判決無異議。
法院認為: 關于原審程序的問題,在原審期間,Celeste 申請成為訴訟的第三方,沒有提出獨立的要求、事實和理由,因此,他的身份應該是第三方,沒有獨立的請求。根據(jù)商業(yè)登記局的計算機記錄,初審法院認定 Celeste 于2000年1月6日被注銷,一審時沒有將其列為當事方。
雖然第二次復核發(fā)現(xiàn)策劃人實際上是被取消資格而非撤銷資格,因為策劃人在案件中沒有就有爭議的款項提出獨立要求,而且策劃人對一審裁決沒有異議,因此,一審沒有將切斯特公司列為本案的一方,并不影響正確處理本案中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爭議。因此,上訴人聲稱本案中違反程序的行為應當還押重審,但被本法院駁回。
根據(jù)上訴人2000年3月8日出具的票據(jù)內容和被上訴人收到票據(jù)的行為,應當認定被上訴人1998年8月3日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價值為51。480元中的鋅粉買賣業(yè)務實際上是杰斯特公司與上訴人之間的口頭買賣業(yè)務,上訴人應及時支付貨款。2000年1月5日,西特公司出具了一份說明,稱被上訴人有責任結清上訴人所欠貨款。
據(jù)此,被上訴人有權要求上訴人以自己的名義清償貨款。況且,被上訴人和杰斯特公司均確認該票據(jù)的意思是債權轉讓,故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主張本案債權是有資格的。
上訴人主張,其出具2000年3月8日的票據(jù)時,并未看到杰斯特公司出具的2000年1月5日的票據(jù),與其原審陳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即使事實如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于2002年2月5日以上述兩張票據(jù)起訴的行為,已履行了通知上訴人債權轉讓的義務,故該轉讓對上訴人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3月8日,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核對賬目,要求上訴人出具票據(jù)確認債務,應是被上訴人主張的債權。因此,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訴訟時效應當重新開始。2002年2月5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因此,被上訴人在本案訴訟時效內再次起訴,其實體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鑒于本案口頭買賣合同成立,主要義務履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前,根據(jù)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被上訴人在要求上訴人出具日期為2000年3月8日的票據(jù)時,已經給了上訴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所以上訴人應在被上訴人第一次起訴時立即支付欠款,逾期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一審法院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我們不能通過成立,本院不予社會支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huán)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進行如下:
駁回申請上訴,維持保持原判。
一千五百七十一元的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法院判決。
上海買賣合同律師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大家平等,無論您是原告還是被告,我們都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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