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來講講非法買賣毒品案件中需要注意的證據(jù)問題
廣東省作為廣州市發(fā)展人民對于檢察院以穗檢起訴二訴(1999)13號起訴書指控或者被告人馬文賢、張占才、祁建偉、馬建國、馬學明犯販賣中國毒品罪,被告人汪貴生犯非法企業(yè)持有一種毒品罪,于1999年9月23日向本院學生提起行政公訴。上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本院進行依法管理組成以及合議庭,公開發(fā)布開庭審理了關于本案。廣州市城市人民法院檢察院可以指派一個代理檢察員張雪莉出庭制度支持國家公訴,被告人馬文賢、張占才、祁建偉、馬建國、馬學明、汪貴生及辯護人周賢軍、高小平、鄔德、高亦繆、王思魯、黃弈、黃建水、胡林麗君到庭參加。
案子已經(jīng)結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998年3月,被告人馬文賢、張占才、王國棟串通資助購買海洛因,由王國棟負責稀釋加工后販賣牟利。在1998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馬文賢和張占才分別從 Xihua Road、廣州飯店、 Jiangnan Hotel 和 Huaxia Hotel以每克50元至90元不等的價格向犯罪分子購買了245元(84,850克)海洛因,王國棟將90元(30600克)稀釋成124元(42780克),以每克80-90元的價格出售獲利,剩下的157件(總共54950克)藏在 Jiangnan Avenue Central 207號 Haizhu District 紫蘭館605室和 Meiyuan West Road 17號梅園苑601室,試圖出售獲利。
1998年5月26日,被告馬文賢、張占才與被告馬建國、馬學明合謀,在 Huahai 大廈1310室以每克85元的價格出售馬文賢、張占才10,500克海洛因。當天下午6時,被告馬文賢、齊建偉在 Nanfang 大廈碼頭附近交出了30塊來自 MaXueming 和馬建國的海洛因,藏匿在 Meiyuan West Road 17梅園法院601室之一。
1998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馬文賢、祁建偉在本市以及海珠區(qū)萬松園市場環(huán)境附近將1塊重約350克的海洛因或者交給一個被告人汪貴生。后汪貴生在我們搭乘中國出租車進行行駛至本市大新路路段時,被公安機關干警人員抓獲,當場及時抓獲用報紙包裝的海洛因1塊,凈重350克。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被告馬文賢及齊建偉在 Jiangnan Avenue Central 工業(yè)大道梅園西路十七號六○一室檢獲七十二粒海洛英,重二萬五千八百克; 四包海洛英,重二千七百三十五克; 三包咖啡因,重八千四百克;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五克散裝及粉狀海洛英及一批制毒工具。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調取了指控上述被告人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證人證言、書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繳獲的毒品清單、制毒工具照片及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供述等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馬文獻、張占才、齊建偉、馬建國、馬學明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貴生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對于起訴書中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馬文賢在審判中辯稱,市南樓渡口沒有向被告人馬建國購買海洛因,他也沒有與張占才合伙在 Huaxia Hotel 境內販賣海洛因和從犯罪分子手中購買海洛因。
被告人馬文獻的辯護人周獻軍的辯護意見如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文獻、被告人張占才于1998年4月至5月間,分四次向不法分子購買海洛因245支。沒有其他證據(jù),只能確認兩被告人的供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文獻、張占才于1998年5月26日伙同馬建國、馬學明購買海洛因10500克。只有馬文獻、張占才、齊建偉的庭前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不能證實這一指控。
上海律師發(fā)現(xiàn),被告張占才在聽證會上辯稱,他沒有卷入與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有關的非法毒品貿易。他的辯護意見是: 檢方認定被告人張占才非法毒品貿易直接證據(jù)只有張占才、馬文賢審前認罪,證據(jù)不足。張占才在審判中表示只借錢給馬文賢,不知道馬文賢在做什么,所以張占才沒有故意販毒,不構成非法毒品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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