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區(qū)動遷律師代理起訴倪乙支付房屋征收補償
審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014)虹民三(民)初字第949號
案 由: 共有糾紛
裁判日期: 2014年08月13日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014)虹民三(民)初字第949號
原告倪甲。
原告金某。
兩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某,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乙。
原告倪甲、金某與被告倪乙共有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孫正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倪甲及其與金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某,被告倪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倪甲、金某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原告倪甲與被告倪乙均系倪某某與黃某某之子。1994年兩原告結婚時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了上海市虹口區(qū)天鎮(zhèn)路XXX弄XXX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產權登記在倪某某名下。同年由兩原告出資將原為一層的系爭房屋翻建為三層,并實際居住在內。1995年,倪某某與黃某某將系爭房屋二層產權贈與原告金某,并辦理了公正手續(xù)。但因政策原因,房屋權屬、土地等證明無法變更過戶。黃某某于2011年7月去世,倪某某于同年11月去世。2013年9月,系爭房屋所在地塊開始征收,由實際居住使用人即原告倪甲作為代理人簽訂征收協(xié)議。2013年12月,被告倪乙訴原告倪甲繼承糾紛一案由法院受理,因對系爭房屋財產權利中涉及繼承的部分存在爭議,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系爭房屋動遷利益,確認非繼承部分財產份額926,489.08元歸兩原告?zhèn)€人所有。審理中,兩原告訴請變更為請求確認非繼承部分財產份額1,175,975.28元歸兩原告所有。
被告倪乙辯稱,兩原告訴訟請求與其無關。原告訴求是針對動遷利益,而被告既非動遷人,也非被動遷人。被告僅要求依法繼承相關財產份額,與本案無關聯(lián)。房屋出資情況無法認可,房屋產權應當以房產證登記為準。房屋翻建是父母出資,并非兩原告。
經審理查明,原告倪甲、金某系夫妻關系;原告倪甲與被告倪乙系兄弟關系,兩人均為倪某某(2011年11月去世)、黃某某(2011年7月去世)夫婦之子。系爭房屋為私房,由倪某某于1994年6月1日與案外人馮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于同年8月4日交付房款而購買。房屋原為一層,權利人登記為倪某某。1994年11月29日,倪某某作為申請人獲得上海市虹口區(qū)居民房屋修建許可證,將系爭房屋越照翻建為三層,翻建后由倪甲、金某居住。系爭房屋至征收前僅倪某某一人戶籍在內。倪甲、金某于2000年在外購買房屋后搬離系爭房屋,并將其出租,由倪甲、金某實際收取租金。其間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倪甲、金某曾搬回系爭房屋居住,后繼續(xù)出租直至征收。
2012年11月18日,系爭房屋所在地區(qū)作出征收決定。2013年1月7日,倪甲作為被征收人的代理人與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上海虹口第二房屋征收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xié)議》(以下簡稱征收協(xié)議)。根據征收協(xié)議,系爭房屋被征收人為倪某某(故),房屋性質為私房,產權證記載建筑面積11.40平方米,土地證記載土地使用面積12平方米,認定建筑面積36平方米,未認定建筑面積11.4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1,492,222.80元,其中評估價格869,256元,價格補貼260,776.80元,套型面積補貼362,190元;居住裝潢補貼18,000元;協(xié)議書包含獎勵補貼547,700元,包括搬遷補助費700元,設施移裝費2,000元,全貨幣安置獎340,000元,征收面積獎36,000元,未認定面積二補貼40,000元,協(xié)議簽約獎120,000元,一次性臨時安置費補貼9,000元;其他獎勵補貼169,694.01元,包括按期搬遷將20,000元,臨時安置費獎勵6,000元,簽約獎超比例部分20,000元,早遷早搬加獎90,000元,簽約生效計息獎33,694.01元;另有補充協(xié)議獎勵113,486.20元。該戶選擇貨幣補償,未購買產權調換房。
另查明,倪某某與黃某某曾于1995年6月13日簽署贈與書,表示愿將系爭房屋中二樓一間,面積為11.4平方米的產權贈與金某。該份贈與書記載“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xù)后成立”。同日,金某簽署受贈書表示愿意接受上述贈與。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虹口區(qū)公證處就上述兩份文書出具了文號分別為(95)滬虹證民字第1621號、(95)滬虹證民字第1622號的公證書。其后,倪某某曾向上海市虹口區(qū)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證過戶手續(xù),但最終未果。
另,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75號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因該案原告倪乙與被告倪甲就遺產部分數額存在爭議,故該案中止審理,待本案處理結果確定后再行審理。
上述事實,有法院依法調取的結算單、補充協(xié)議、房屋測繪成果表,原告倪甲、金某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及付款收據、房屋產權信息、公證書、結婚證、翻建許可證、翻建工程款收據、地租繳納收據、申請、征收協(xié)議及證人證言,被告倪乙提供的遺囑、分家協(xié)議、房產證及動遷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收條、房屋轉讓協(xié)議等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而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實際占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本案中,系爭房屋征收協(xié)議確定的被征收人倪某某于征收開始之前已經去世,故原告要求分割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并無不當。因被告倪乙與原告倪甲就倪某某遺產糾紛已經訴諸法院,并在審理當中,故本案不再處理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中應繼承部分的分割事宜,僅就系爭房屋征收補償利益中應屬兩原告?zhèn)€人所有的部分作出認定。
房屋經過翻建的,翻建人可酌情多分。本案中產權人倪某某購得系爭房屋后,由其申請將房屋從一層翻建為三層。從現有證據來看,無法確定房屋翻建是由兩原告出資,但可以認定兩原告在翻建中作出了較大的貢獻,故系爭房屋翻建部分利益兩原告可以酌情多分,未認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補貼亦應由翻建人獲得。關于系爭房屋二層部分的贈與問題,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贈與即告成立。但本案中公證贈與書上明確記載“本贈與在受贈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xù)后成立”,實際是對該贈與附加了生效條件。上述房屋產權直至動遷時始終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故本贈與依法成立,但并未生效。鑒于該贈與未生效并非贈與人的意思表示有所變更,而是因客觀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故該部分財產份額分配上亦因對贈與人的意思表示有所考慮。其他各項補貼和獎勵,應由安置對象取得。本案中,兩原告在系爭房屋內居住多年,后系爭房屋也由原告實際出租使用。但考慮到兩原告戶口均不在系爭房屋內,故其份額由法院比照房屋實際使用人酌情確定。綜上,本院酌定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1,039,100元歸兩原告所有,其余部分為遺產份額,其分割由另案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上海市虹口區(qū)天鎮(zhèn)路XXX弄XXX號房屋征收補償款1,039,100元歸原告倪甲、金某所有;
二、原告倪甲、金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18,106.29元,減半收取9,053元,由原告倪甲、金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孫正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范旭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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