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區(qū)佘山律師談寄存物品丟失超市是否擔責?
超市購物已成為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進入超市,寄存隨身攜帶物品也已是常識。但寄存物品的安全問題卻令老百姓擔憂——擔心自己寄存的物品被拿錯或者丟失。寄存的物品丟失,超市是否有責任,是否需要賠償呢?
案例1:人工寄存方式
周末,張某與好友一同逛商場,購買了一雙皮鞋和幾套衣物,均有購物發(fā)票。后,張某與好友又去某超市購買食品,將皮鞋和衣物寄存在超市人工寄存處。當其購物后返回時,發(fā)現(xiàn)寄存的皮鞋和衣物不見了。張某要求超市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案例2:自助寄存柜寄存方式
原告李某在某超市購物,并使用該店設置的自助寄存柜,購物后去寄存柜內(nèi)取物品時,發(fā)現(xiàn)手提包內(nèi)現(xiàn)金5810.00元丟失,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原告與超市協(xié)商未果,故將該超市作為被告訴至法院,原告認為其在被告處購物,被告向顧客提供自助寄存柜服務,因被告過于輕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存放入被告處自助寄存柜內(nèi)的錢款丟失,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810.00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法律規(guī)定】
寄存方式包括兩種:人工寄存方式、自助寄存柜寄存方式。
采用人工寄存方式的,顧客與超市之間系保管合同法律關系,司法實踐中無爭議;但采用自助寄存柜寄存方式的,顧客與超市之間的法律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前,既有按保管合同處理的,也有按借用合同處理[②],也有參照租賃合同處理的[③]。
因此,為能準確理解案例1和案例2的法律后果,即超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厘清顧客與超市之間的法律關系。
1、保管合同的定義[④]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或無償?shù)貫榧拇嫒吮9芪锲?,并在約定期限內(nèi)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2、保管合同的特征[⑤]
第一,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chǎn)生影響。
第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而言,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才生效。
第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3、民法典中保管合同定義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可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是在沿用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法定保管制度的規(guī)定,即: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案例1中,因為是采用人工寄存方式,故符合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顧客與超市成立保管合同法律關系。案例2中,采用的是自助寄存柜寄存方式,符合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顧客與超市之間視為保管合同法律關系。如此,便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采用自助寄存柜寄存方式時,對顧客與超市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各種不同的認識問題。如,在《超市自助寄存柜寄存物品丟失超市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文中,作者便認為超市不負有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的責任。理由是本案不適用保管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應以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合同是應以保管物的交付為其成立條件。而本案中某超市無法對原告物品進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轉移占有的特征。
4、法定保管的費用和責任問題
既然顧客與超市之間形成保管合同法律關系,那么顧客的物品丟失,超市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為此,需要先確定超市提供的是有償保管還是無償保管,若是無償保管,超市輕過失免責。
保管費用問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保管責任問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保管期內(nèi),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毫無疑問,顧客在寄存物品時,超市并未收取額外的保管費。那么,是否就可以得出超市提供的是無償保管呢?實踐中,對于提供免費保管服務的經(jīng)營者,消費者按照經(jīng)營者指定場所寄存物品損毀、滅失的責任,是按照有償保管還是按照無償保管承擔責任,是有很大爭議的。有意見認為,就法定保管合同關系而言,到賓館住宿,將車輛停在賓館停車場,實質(zhì)上是賓館和旅客之間形成了一種有償保管關系。賓館之所以未收取保管費,是因為旅客是該賓館的顧客,已與賓館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停車費用隱性地包含在住宿費用內(nèi)。在該合同關系中,賓館的義務是提供適于住宿和符合保障顧客人身、財產(chǎn)安全要求的服務,那么,車輛作為旅客的財產(chǎn),賓館理應保證好它們的安全,這也是誠信基本原則的體現(xiàn)。對此,最高院認為,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因此,即便超市并未額外收取保管費,但仍應按有償保管處理。
在民法典合同編《保管合同》一節(jié)中,最主要的變化就是增加了法定保管的內(nèi)容。因此,有必要了解法定保管的內(nèi)涵與外延。
1、法定保管的定義
法定保管是指直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而非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的保管。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第二款就是關于法定保管的規(guī)定,即: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2、法定保管的適用條件
根據(jù)法定保管的定義,不難得出法定保管的適用條件。
第一,寄存人應當限定在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的人。
第二,寄存人需是在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此處“等”應該是“等外”而不是“等內(nèi)”,即此處的活動并不限于購物、就餐、住宿。比如去博物館參觀、游樂園游玩等,也應適用法定保管。
第三,寄存人將物品存在指定場所。指定場所應指保管人指定的場所,不包括第三人指定的場所。這是因為,一、說明保管人對寄存人的物品有管理的意思表示;二、寄存人按照保管人的要求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即與保管人就保管物品的存放達成了合意。此外,還應注意的是,法定保管中并未對指定場所的位置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也就是說,無論保管場所是室外的還是室內(nèi)的,保管場所是有人看管還是自助寄存的,只要是保管人指定的場所即可。
第四,“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允許當事人對保管合同按照約定或按照交易習慣處理。 上海松江區(q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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