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言詞證據(jù)有哪些?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
所謂的取證程序一般違法,從違法程度上來看,是指偵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存在一些瑕疵,而且這些瑕疵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通過一定的途徑可以得到修補,就違法取證的法律后果而言,該證據(jù)經(jīng)過修補后不會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取證程序的一般違法
相對取證程序緊張違法而言,普通違法在違法水平和違法行動的法律前因上要輕一些,雖然有差別,但是在法律實踐中卻弗成小覷,尤其是這種違法取證征象少量存在,每每隨意馬虎的一次漠視,會致使錯案或許冤案產(chǎn)生。所謂的取證程序一般違法,從違法程度上來看,是指偵查人員在取證過程中存在一些瑕疵,而且這些瑕疵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通過一定的途徑可以得到修補,就違法取證的法律后果而言,該證據(jù)經(jīng)過修補后不會被排除于法庭之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詢問(問詢)筆錄存在記錄瑕疵
詢問(問詢)筆錄假如沒有被詢問(問詢)人的署名、捺指印會被致使該筆錄被法庭間接消除,這個一點沒有問題,但是加入筆錄只是存在一般的可以補正的瑕疵,經(jīng)過合法補正以后,仍然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的。
第一,詢問(問詢)筆錄中沒有填寫詢問(問詢)人、記載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許詢問(問詢)的起止時候、地址;詢問(問詢)筆錄中詢問(問詢)人沒有署名以及筆錄上填寫的詢問時候、訊問人、記載人、法定代理人等署名有誤或許存在抵觸。詢問(問詢)筆錄應該記載訊問(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對未成年人進行訊問(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格監(jiān)護人應當在場,訊問(詢問)結束后并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捺指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訊問(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也是此類言詞筆錄的必備形式要件。
第二,筆錄中未能記載偵察職員是不是履行了詢問(問詢)前地告訴責任,特別觸及極刑案件極其首要,這是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程序性權力保證的充沛表現(xiàn),比方告知有對偵查人員回避的權利、對筆錄記載有誤可以修改的權利,聘請律師的權利、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聘請翻譯的權利等等。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偵查人員異地辦案和案件緊急,突擊抓捕、突擊審訊的情況下,屢屢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詢問(問詢)筆錄記載內(nèi)容存在矛盾
經(jīng)由對少量案例的研討和比對,我們看到一種新鮮的征象,常常涌現(xiàn)有的詢問(問詢)人在同一時間段內(nèi),在分歧的筆錄里涌現(xiàn),這就存在了詢問(問詢)職員的矛盾,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和補正,此類矛盾將會歸類于取證程序嚴重違法而被法庭排除在定案依據(jù)之外;還有的情況是記載的供述(陳述)內(nèi)容在同一份筆錄中,出現(xiàn)了前后不一,甚至內(nèi)容相反的內(nèi)容。
(3)對證人的問詢地址不符合法定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有明文劃定,在這里再也不贅述。
二、創(chuàng)造違法的言辭證據(jù)
?。?)筆錄的內(nèi)容涌現(xiàn)粘貼、復制情形突出
因為科技的前進,為了進步辦案服從、解決文檔的標準性問題,不少情況下偵察職員的記載事情都已經(jīng)改變了傳統(tǒng)的用手記載的事情習性,而改成用電腦記載,電腦可以或許帶來便利之時,也因為電腦具有可復制、粘貼的功能,也給偵查人員復制、粘貼陳述(供述)筆錄大開方便之門,造成了陳述(供述)情事實失真,這種行為嚴重地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依法也應當予以排除。
(2)重復供述(或陳述)情形較為常見
不少案件即便不存在粘貼、復制情形,但自打偵察職員流動下有罪供述起,以后的供述內(nèi)容均脫胎于此,以至供述(陳說)的口吻也如出一轍,這便是我們常說的重復供述的情形。嚴峻意義上講,假如偵察職員最后所流動下來的有罪供述被非法證據(jù)排除掉,該重復供述也不能做定案依據(jù),皮之不存,毛之焉在,除非有相關證據(jù)證實該重復供述不存在非法取證且與其他定案證據(jù)能夠加以印證。
以上僅僅是冰山一角,理想中還存在一人取證、超期羈押取證、提出所外取證、無法定手續(xù)取證等非法獵取言詞證據(jù)的體式格局,林林總總,分歧而足。在這里,只是想說,設置裝備擺設法治之路另有很冗長的路途要走,在以審判為中央的刑事改革大后臺下,貫徹間接審理準繩,淡化審前言詞證據(jù)的法律位置和屬性,一定是避免冤、假、錯案發(fā)生的最有效的方式,歷史會證明這一點。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這種行為構成了對被訊問(詢問)人基本權利的侵犯,違反了正當?shù)姆沙绦?,可能會導致供述或陳述失真。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fā)生要比處罰已經(jīng)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lián)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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