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勞動仲裁律師談按月領工資卻不是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自2019年12月起,一家貿易公司聘請厲甦戹從事送貨工作。雙方同意以數量(件)報酬,月薪不固定。厲用自己提供的車送貨,負責車險和燃油。2020年4月以后,雙方再也沒有業(yè)務往來。
2005年至2021年,厲甦戹在某物業(yè)公司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2021年7月,厲甦戹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商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厲認為,其送貨任務由貿易公司安排,包括送貨時間、地點、數量,厲在貿易公司有固定的工作時間,每天早上7:30至晚上17:00,需要用釘子打卡。貿易公司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符合雙方勞動關系的相關形式。
貿易公司認為,厲甦戹在公司從事送貨員、汽車、汽車保險和油系統。釘子是用來記錄厲甦戹送貨的天數和時間的,厲甦戹已經在別處繳納了養(yǎng)老保險。
法院認為:
浦東勞動仲裁律師根據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綜合考慮雙方是否存在人身依賴和財產,勞動者是否由用人單位管理、指揮或監(jiān)督。在這種情況下,厲對交付任務的安排有很強的自主權,貿易公司不對原告進行日常管理;貿易公司向厲支付勞動報酬,與勞動報酬對價,與一般工人不同;厲提交的養(yǎng)老保險對賬單顯示厲是物業(yè)公司業(yè)公司的員工,與商業(yè)公司的全日制工作相矛盾。
因此,厲與貿易公司之間沒有管理和管理的個人隸屬關系,雙方的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也不屬于勞動關系。
律師分析:
浦東勞動仲裁律師認為,勞動關系具有個人和財產關系的雙重屬性。它不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勞動力為對價的財產關系,也是個人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有權依法管理和使用勞動者;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有身份、組織和經濟從屬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貿易公司每月支付厲工資,但工資不固定,符合交貨量或交貨數量的特點,勞動結果在雙方合作過程中發(fā)揮決定性作用;從厲自己的車輛、車輛燃料來看,厲具有較強的工作自主權和獨立性,貿易公司與厲的主導關系不明確,即厲與貿易公司沒有個人隸屬關系。
浦東勞動仲裁律師提醒,勞動關系的確定有時與工資支付方式沒有直接關系。勞動關系是否建立取決于其實質要素。其中,人員隸屬關系是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表現為:勞動者是否加入用人單位,從事一定崗位(特別是主營業(yè)務);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管理,遵守勞動紀律和內部規(guī)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獎懲等);用人單位是否按勞分配勞動報酬,表現為持續(xù)定期工資;勞動者是否享受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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