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律師事故后在訴訟過程中死亡如何賠付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25日10時,劉某某駕駛小型客車,自湖南省衡東縣楊橋鎮(zhèn)寒水村往東煙村方向行駛,行經楊橋鎮(zhèn)上水村地段時,遇行人向某娥橫過公路,劉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注意避讓行人,造成小型客車與行人向某娥相撞,導致行人向某娥受傷,被送至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此次事故造成向某娥右髖部損傷,花費醫(yī)療費用63000多元,經司法鑒定為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右髖關節(jié)功能性損失25%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陪護150天,后期治療費用8000元,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向某娥家屬多次與對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對方拒絕承擔相應的責任,無奈之下向某娥向衡東縣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
調查處理
衡東縣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向某娥申請,因向某娥系低保戶、老年人,中心當日受理當日指派,安排了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為其代理訴訟。承辦人查閱相關案卷材料,進一步了解了案情,又與受援人向某娥及其親屬會見并了解其訴求,再結合自己的調查和案情形成了基本的代理意見,因受援人向某娥因病去世,該案原告變更為向某娥配偶劉某生、兒子劉某華。承辦人結合該案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后期醫(yī)療費用共計110055.83元,減去已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還應賠償46890.8元。在承辦人的據理力爭下,2019年9月12日,衡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2290.30元。
法律分析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主要是圍繞“殘疾賠償金”這一爭議焦點進行辯論,被告方認為:
①殘疾賠償金是按照受害人遭受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一種財產損失,而向某娥已經死亡,不存在有這部分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實際生存年限認定;
?、跉埣操r償金是專屬于受害人的財產請求權利,不得讓與、繼承,故原告沒有獨立請求主張這部分金額的權利。
原告方認為:
?、贇埣操r償金是對勞動者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受害人對其預期可得經濟利益減少后的一種補償,屬于財產損害賠償,而非對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該損失應當是固定的和明確的,不會因為受害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的身體狀況變化甚至死亡而發(fā)生變化。故受害人向某娥在鑒定后死亡,其實際生存年限并不影響殘疾賠償金的法定計算年限,
?、谠摪钢邢蚰扯鹨蚪煌ㄊ鹿手職埖氖聦嵡宄?,且死亡前已經評殘,并已向法院提出訴請要求。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
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之規(guī)定,該案中向某娥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可以讓與或繼承,劉某某等二人作為法定權利人,其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受援人作為一名老年人,無辜遭受橫禍,導致受傷,為治病買藥花費6萬多元,如此大的花費對于本就困難的低保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給受援人身心都造成很大的創(chuàng)傷,而現實中又存在受害人因意外傷害在維權過程中不幸去世,個別賠償責任人以權利主體已不在為由拒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上海交通事故律師咨詢通過上述案例,廣大群眾能夠從中得到啟發(fā),在遇到類似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做才能使得受害者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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